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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行政作業及管理守則」,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 107.11.15
發文字號: 資綜字第107000397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行政作業及管理守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行政作業及管理守則
容:
第一章 文書時效與品質作業原則
(分文之改分)
一、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先與其他單位或分文單位協調改分;受移單位如有意見,陳請主任秘書協調判定。


(核判文書之閱讀及參考)
二、文書陳核判後,承辦單位應仔細閱讀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主管修改之內容,以為嗣後文書擬辦之依據或參考,各級主管並應加強所屬之公文寫作能力。


(上級交辦事項之擬處與分工)
三、單位主管應依上級交辦事項儘速與科長討論案件問題及處理方向,科長再邀同仁研討並擬定工作分配、辦理時程及擬處原則,以提升整體工作效率,避免公文一再往回修改。


(文書擬處之依據、會商、請示)
四、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依據最新法令及參考近期類同案件作法等原則作切實簡明之簽註,案件與其他機關或單位之業務有關者,應儘量會商;以簽稿送會較多單位者,採並會方式;會辦其他組室,主辦組室應針對可能發生爭點事項,先行聯繫溝通,協調取得共識後再行簽辦,會辦單位之會簽意見,主辦組室須綜簽後再陳核。重要或特殊案件請先當面向上級長官請示後,再行簽辦。
     




    (文書擬處5W)
五、承辦人員對於主管會報裁指(示)事項辦理情形、專案計畫、公文簽辦、業務報告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並符合人事時地物(5W)要件提報具體辦理過程及成果,不得僅敘述處理過程;還不能擬具成果時,應敘明理由及預定辦理之結果。
     

     (管理階層閱稿及判行5W)
六、請各層主管及核稿人員注意公文實體內容品質,使用文字以簡、淺、明、確為原則,預計完成日期應至少註明至月份,專有或特定名詞應明確定義,辦理經過應詳細敘明。
   

    (回稿、清稿)
七、各層主管及核稿人員對下級簽擬之稿件,認為錯誤、不當、增刪修改過多或金額大幅變動者,應洽商主管單位或承辦人員改定或清稿,不宜直接上陳。修(清)稿後應將原稿附於修(清)稿之後,並置於公文夾內面右頁,再陳核判。
       

    (文書之簽章)
八、部簽稿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月日及時間,以明責任,簽稿退回修、補時亦同。


(文書陳核會之預留時間)
九、承辦單位處理文件應依規定期限辦結,並預留三分之一時間供本中心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主管核閱;如須以簽稿送會或書函洽商其他機關辦理者,應預留一週以上時間供其他機關會辦或辦理。請主任秘書督辦,並納入各組室年終考核參考。


(承辦單位綜簽之回應及簽章)
十、會稿單位對於文稿有不同意見時,應由承辦單位綜合修改後,依案件性質 
    及回應複雜程度決定以綜簽或逕於批示頁下方空白處加註意見及簽章,承
    辦單位請勿於簽稿會核單加註意見。

(文書之時效管制)
十一、承辦人員對於立法院或財政部要求之各種報告,應掌握辦理時程提前辦
      理,不得延誤。


(送部、次長秘書資料)
十二、送部、次長秘書資料應副知主任、副主任、主任秘書及秘書,俾因應緊急公務。
        

(回復立法委員質詢)
十三、回復立法委員質詢應以簽陳辦理。如回復時效急迫,應由國會聯絡人先洽立法委員辦公室溝通、取得初步共識後,再行簽陳部次長並敘明溝通歷程,以爭取時效。
   

(會議資料之編頁碼)
十四、本中心邀部、次長主持之會議,會議資料如有二份以上時,請分別標示序號,並就全份資料連續編碼,俾利與會人員查閱。


(會議文件之品質管理)
十五、請各組室主管加強會議文件(文件編碼連續及完整、策訂會議主題討論範圍)品質管理。


(簡報資料之品質管理)
十六、各組室提報部務會報簡報資料,務求大綱完整簡明,內容具體豐富,數據正確即時。


(逾期案件展期之申請及管制)
十七、本中心主管會報列管案件逾期未結案者,請承辦單位簽辦歷次擴大主管會報及相關會議裁(指)示事項展期單申請展期,並將核准展期案件通知綜合規劃組調整列管期程。
(指示事項處理時限之填列)
十八、本中心主管會報裁(指)示事項分辦表之處理時限,請依主席會議裁(指)示事項內容準確填列預定完成日期。


(周知重要事項之通知)
十九、周知重要事項應以正式文件通知,不宜僅以電子郵件為之。
    

(具時效性文書之遞送)
二十、具時效性文件經單位主管核章後,行政人員應儘速遞送至主任室,以免延宕公文辦理時效。
      

第二章 行政規則法制作業原則
(行政規則之草擬5W及會辦)
二十一、行政規則之草擬應把握政策目標、確立可行作法、提列規定事項及檢討現行法規,並落實「人、事、時、地、物」原則,以簡明易懂用語予以規範,文體應力求與一般國民常用語文相切近,並符合法律統一用字(語),俾使規範對象(事物)能具體執行及被查核。所擬之行政規則應依預定進度詳予列管,並由法制單位從法律觀點深入研究。


第三章 輿情回應及緊急公務處理作業原則
(非上班時間之聯繫作業)
二十二、非上班時間發布新聞稿,新聞輿情聯繫作業須留下業務相關同仁可供聯絡之電話(如行動電話或市話轉接),以利外界聯繫諮詢。


(對外發布重要訊息併同提供新聞稿)
二十三、本中心對外發布重要統計數據或文件時,請併同提供新聞稿,以利對外溝通。


(聯繫方式之選擇及紀錄)
二十四、承辦同仁應視業務性質及緊急程度,妥適選擇電話、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或傳真等方式傳遞資訊,重要工作之聯繫應經簽核程序始得對外傳遞資訊,緊急公務應以電話即時通知相關同仁處理。以電話聯繫外部機關時,應輔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告知並留存紀錄。


(假消息說明澄清)
二十五、對假訊息、錯假消息等應發布新聞稿說明澄清,新聞稿應言簡意賅,直接破題。如為媒體不實報導,應於新聞稿標題明確指出媒體名稱及報導標題,並表達對該報導嚴正駁斥的立場。
           

第四章 預算編製及執行作業原則
(爭取經費計畫書報部之時效)
二十六、各組室新增業務需求,請儘早規劃並於預算需用年度前二年十二月底前完成計畫書報部,以爭取科技或社會發展經費。


(納編計畫所需經費)
二十七、奉交下新興大型計畫,承辦組室應與業務需求單位做好良善溝通,所需經費應列為計畫內容以利納編經費需求。
         

(掌握計畫內容)
二十八、單位主管應掌握權管計畫內容、期程及預算金額。
         

(立法院預算額度意見之處理及回應)
二十九、有關立法院預算中心對本中心編列預算所提意見,請相關組室瞭解問題爭點及因應方案並具體回應。預算額度若遭刪減,可朝減列預算辦理。立法院審查有刪減預算之必要時,若預算執行有困難,相關組室主管應適時提醒主任向委員反映,可否同意科目自行調整。


第五章 出席會議及跨機關協調決議作業原則
(陪同出席人員)
三十、部次長主持本中心主辦之跨機關會議,若會議地點不在本中心,由主辦單位之督導副主任陪同主任出席。


(會議發言權之爭取及回應)
三十一、承辦單位主管或科長就議事內容涉及本中心業務者,應積極主動回應問題,回應內容應清楚明確。


(出席會議後陳報會議結果)
三十二、各級主管、同仁對外召開或出席重要會議,應於會後立即面報或電話陳報主任會議結果。


(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三十三、於會議中取得共識之決議事項,如涉機關核定權責,除依會議決議辦理外,應以公文簽報及行文各該機關。
         

(出席立法院會議)
三十四、陪同主任參加立法院相關會議人員,應預先準備充分資料,於立法委員質詢時,主動提供資料供參。
         

第六章 人員管理及訓練作業原則
(簡任非主管人力運用)
三十五、請各組室主管依業務需求及特性,有效運用簡任非主管人力,依業務需要指派整合性、規劃性等專辦工作,擔任專案負責人。
        

(對外報告原則)
三十六、對外之報告應先就報告內容進行組內研討,以組長報告為原則,例外得經主任同意由副主管或簡任人員報告,俾提升報告品質。
(內部溝通原則)
三十七、同仁工作上遇困難可提出意見內部溝通討論,俾共同處理、解決,勿以不實內容訴請媒體,傷害中心整體形象。
          

第七章 差勤管理作業原則
(同仁出勤原則)
三十八、本中心為提振士氣及人性化管理訂定上下班時間及彈性作法,惟為應業務需要,請業務相關同仁儘量於上午八時半前到勤。


(管理階層出勤原則)
三十九、科長以上人員原則上每月至少逾半數工作日在上午八時四十分前到勤。


(管理階層請假原則)
四十、科長以上人員請假、補休及休假日數連續達五工作天(組長以上為半日)以上,或擴大主管會報需請假者,應面報主任知悉,藉此機會加強情感聯繫。
     

(補休原則)
四十一、於加班較晚之隔日,勿常態性請假或補休。
       

(立法院開議期間出勤原則)
四十二、立法院開議期間,若須首長赴立院備詢,單位主管應留意新聞輿情,並於當天上午八時十分前到勤,準備回應資料,倘因公務公出,應指派副主管或其他代理人在勤,本中心國會聯絡人於會議前一日將會議訊息於FIA群組通告週知。
          



第八章 單位主管行政管理作業原則
四十三、單位主管應督導及訓練同仁瞭解與實踐個人對長官、同事及部屬相互關係之應對禮節。主管同仁應主動瞭解同仁業務問題,並適時給予指導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