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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放款收取利息應開立憑證並依規定報繳印花稅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5.06.21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400721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