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財政部令: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4.07.09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