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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4.07.09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