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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新聞處理作業規定」第二點及第七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 104.05.13
發文字號: 資電字第1040001833號函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新聞處理作業規定」第二點及第七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新聞處理作業規定
容:
一、目的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與新聞媒體之聯繫與溝通、提供完善媒體記者採訪服務、積極闡明本中心政策、宣導業務績效及統一發言內容、適時化解各界對政策之疑慮,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發言人及新聞聯繫人
(一)本中心設新聞發言人一人,由主任指定副主任一人擔任,負責對外發言,掌握新聞事件演變及輿情關注重點,即時與新聞媒體溝通,適時回應、澄清不實及錯誤報導。
(二)各組、室設新聞聯繫人二人,綜理各組、室之新聞發布、輿情蒐集、通報與回應。前揭輿情蒐報範圍包括:行政院發言人通報之重大輿情、平面媒體(含日報及晚報)、網路媒體(含新聞網、電子報及社群網路)、電子媒體(含新聞、政論及談話性節目)、雜誌(含各種國內外發行之定期刊物)等。
(三)電子發票推廣小組副組長為該小組新聞聯繫人之一,兼對外新聞聯繫窗口,負責本中心新聞發布及新聞處理等相關聯繫、協調事宜,另一新聞聯繫人為其代理人。為利於聯繫及掌握新聞處理時效,得建立由各組、室新聞聯繫人組成,且含主任秘書以上層級長官之通訊軟體輿情工作群組。各組、室新聞聯繫人如有異動,應即時將異動名單送交電子發票推廣小組,俾利通報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
三、新聞處理
(一)各組、室如接獲由電子發票推廣小組轉寄之「財政部媒體新聞回應追蹤表」(格式如附表一),如須回應,務必填妥「新聞處理方式」及「規劃辦理情形」欄位,早報新聞內容應於上午八時二十分前、晚報新聞內容應於下午四時二十分前、即時電子媒體新聞內容應於一小時內處理,將上述追蹤表及經奉主任核定之回應資料(或新聞稿)以電郵寄送電子發票推廣小組,俾利轉寄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
(二)各組、室如遇重大新聞議題且經行政院輿情會報決議列為需回應或需持續關注者,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新聞處理注意事項」辦理,早報新聞內容於上午十時前、晚報及電子或網路媒體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填具「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重大輿情回應追蹤表」,經簽奉主任核定後以電郵寄送電子發票推廣小組,俾利轉寄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
(三)經行政院輿情會報決議列管須以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處理者,應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完成。晚報及電子或網路媒體必須回應之重大新聞輿情,應於當日下午六時前辦理完成。
(四)各組、室如遇爭議性之新聞內容,應立即填寫「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新聞事件緊急陳報單」(格式如附表二),經單位主管核章後,立即以電郵寄送本中心長官(主任、發言人、副主任、主任秘書),並副知相關組、室及電子發票推廣小組。
(五)各組、室如接獲由電子發票推廣小組轉寄之雜誌輿情通報,應即判斷該雜誌文章內容有無錯誤報導以及對財政部或本中心造成負面影響程度,並研擬採行之處理方式及回應時間,於當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前填具「財政部媒體新聞回應追蹤表」,將上述追蹤表及經奉主任核定之回應資料(或新聞稿)以電郵寄送電子發票推廣小組,俾利轉寄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
(六)為利發言人及時掌握各項訊息,爭取回應時間,各組、室應縮短內部陳核程序,必要時得加強運用電郵、簡訊、通訊軟體及電話方式,由其職務代理人代核,以加速陳核時效。
四、新聞發布
各組、室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發言及新聞聯繫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新聞發布及對外說明事宜。或視業務或政策之進度及特性,自行發布新聞稿(格式如附表三)。新聞稿經簽奉主任核定後,辦理後續事項如下:
(一)新聞稿應以電郵寄送主任、主任室秘書、發言人及電子發票推廣小組新聞聯繫人及電子發票推廣小組,另同步傳真至財政部次長室及主任秘書室。
(二)新聞稿內容由承辦人自行登載於本中心全球資訊網,同時交由電子發票推廣小組專責人員登載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三)如為澄清性質、爭議性質、緊急事件回應等新聞稿,承辦人必須另以電話通知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俾利該科即時掌握運用。
(四)新聞處理方式可依議題性質及屬性,運用多元文宣方式傳達,包括:提供新聞資料、撰發新聞稿、投書說明、召開記者會、提供立法委員及媒體評論家正確及最新資訊、適時接受新聞媒體專訪、邀請媒體記者隨行採訪等。
五、媒體記者採訪服務
(一)各組、室如接獲新聞媒體採訪之要求,應先瞭解、詢問對方欲採訪之議題及內容,即時通報發言人知悉並請示受訪人員,同時通知主任、副主任、主任秘書及電子發票推廣小組新聞聯繫人。受訪後應填具「財政部接受廣電媒體專訪或出席政論節目情況統計表」(格式如附表四),以電郵寄送主任、發言人、副主任、主任秘書及電子發票推廣小組,並由電子發票推廣小組轉寄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
(二)媒體記者由電子發票推廣小組協助接待,接待區域以本中心一樓會客室為限,如人數眾多,得視情況安排於本中心一樓會議室;採訪區域以本中心一樓電子發票體驗區為原則,媒體採訪時相關組、室之新聞聯繫人亦應陪同在旁,並適時提供回應新聞稿或書面資料。
(三)除已簽奉核定之採訪區域外,應避免媒體記者於本中心一樓接待區域及採訪區域外活動,必要時得請政風室協助安全維護。
(四)大陸地區新聞人員之採訪,應依「政府機關(構)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注意事項」辦理。依據該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項,考量本中心業務性質特殊,原則上不接受大陸地區新聞人員採訪。
六、非上班時間之新聞處理
(一)非上班時間之新聞處理,準用本規定第三點,惟改以電話、電郵或簡訊通報聯繫。發言人及各組、室新聞聯繫人於非上班時間應隨時保持手機通暢,並提供外部電郵信箱,俾利傳遞即時訊息及接收新聞輿情通報資料。
(二)如遇重大天然災害、危安事故、有損本中心形象或嚴重錯誤報導之輿情,應於第一時間通報主任、發言人及相關組、室主管。
(三)前揭新聞事件得以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等方式回應,由相關組、室新聞聯繫人依據本規定積極妥處,並聯繫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協助辦理。
(四)如係社會大眾高度關注之重大輿情回應追蹤資料,除寄送主任、主任室秘書、發言人及電子發票推廣小組新聞聯繫人外,應即時以電話、電子郵件或簡訊回報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由該科彙報部次長、主任秘書及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七、總統府輿情會議之輿情通報及處理
(一)為使總統府輿情會議順利進行,行政院新聞傳播處每日蒐集日報及網路報導有明顯錯誤,因而損及民眾權益,或影響政府團隊整體施政威信與形象之重大輿情,如與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有關者,於上午六時三十分前將新聞標題及來源以簡訊通報財政部。
(二)本中心新聞聯繫窗口接獲由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轉知之上揭重大輿情通報後,應即先以電話通報本中心發言人,並以簡訊通知本中心輿情工作群組。新聞事件之相關權責組、室新聞聯繫人,須儘速研擬回應方式及回應要點,並於上午六時四十五分前回復本中心輿情工作群組。
(三)經本中心主任或發言人同意之回應內容,由新聞聯繫窗口於上午六時五十分前回復財政部輿情工作群組,俾利財政部秘書處新聞聯繫科於上午七時前以電郵彙送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轉陳總統府輿情會議。本中心發言人須將該回應內容回復財政部發言人群組,並於上午七時二十分前以電話陳報財政部發言人,俾利財政部發言人於總統府輿情會議中線上說明。
(四)本點所指輿情處理方式,包括發布新聞稿、召開記者會、提供書面資料參考及持續關注(即不對外說明)等,如經評估為持續關注者,亦應說明理由。
(五)處理本點輿情相關作業同仁,於非上班時間就近於家中等非辦公場所辦理輿情通報及處理回應事宜,得專案簽准免刷卡依實際情形申報加班時數,每日以申報一小時為限。
八、其他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或適時修正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