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最新訊息
最新訊息內容
友善列印
財政部令: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法」第60條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規定受贈國有建物後,對該建物不得拆除改建,僅得修繕,其屬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4.02.09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