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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法」第60條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規定受贈國有建物後,對該建物不得拆除改建,僅得修繕,其屬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4.02.09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