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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行動安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3.11.24
發文字號: 台財資字第103000487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行動安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行動安全管理要點
容:
一、 為強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動應用之資通訊安全防護,降低行動應用可能之資通訊安全風險及危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行動裝置(Mobile device)指具有運算及通訊功能、攜帶方便且可隨時隨地存取各種訊息之設備,例如:行動電話、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
三、 行動裝置禁止於未經授權情況下,介接機關(構)之資訊作業環境。
四、 機關(構)資訊機房之管理規範應納入行動裝置之管理。
五、 機關(構)人員對於公務配發之行動裝置應善盡保管及維護之責任,並不得從事違法之行為。
六、 使用行動裝置從事公務應遵守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著作財產權等相關法令規定。
七、 使用行動裝置從事公務應避免透過公開(無需認證)之無線網路傳輸機敏資料。
八、 公務使用之行動裝置宜設置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例如:行動應用程式管理(Mobile Application Management,MAM)、行動裝置管理(Mobile Device Management,MDM)、防毒軟體等。
九、 行動裝置禁止使用即時通訊軟體(例如:Line、WhatsApp、WeChat等)討論公務或交換機敏資訊。
十、 公務機敏資料禁止上傳至非政府雲端平台(例如:iCloud、 Dropbox、Google Drive、Microsoft SkyDrive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