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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職員出勤、出差暨加班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 103.08.12
發文字號: 資人字第103000351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職員出勤、出差暨加班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職員出勤、出差暨加班注意事項
容: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加強勤惰管理及避免加班費支給流於浮濫,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中心職員出勤管理採按捺指紋、刷卡及彈性上班方式,除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外,其餘人員均列為實施對象。
三、本中心上班時間區分為彈性時間、核心時間與午休時間,彈性時間加核心時間須達八小時,但有特殊事故須配合改變到勤時間者除外。
     (一)彈性時間:八時至九時;十七時至十八時。
     (二)核心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上列時段各單位人員均應出勤)
     (三)午休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全體休息)
四、為期業務正常運作,各單位應於八時三十分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兩個階段,適度分配人員上班,如單位人數較少者,至少應有一人到勤,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協調、聯繫等工作。
五、差假時間計算:
     (一)全日公差或請假:按正常辦公時間辦理,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按小時之公出或請假:因公出或請假,致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時」為計算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上午公出或請假半日者,下午出勤起訖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實施彈性上班。休假每次以四小時為單位(上午、下午),加班補休以一小時為單位。
     (三)本中心職員於上、下班時按捺指紋(若指紋無法辨識者,則須以刷卡方式為之),依實際到達及離開本中心時各按捺指紋或刷卡一次。
六、出勤其他規定事項:
     (一)統一製發職員證,請隨身攜帶,離職時應繳還人事室。如忘記攜帶時應至人事室借用臨時卡。倘有遺失或毀損應申請補發新證,並繳納工本費新臺幣七百元。
     (二)本中心職員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核,人事室不定期查核,如經查勤發現不在崗位者,一律留置缺勤通知單於其辦公桌上,缺勤人員如在十分鐘內返回可親自持單向查勤人員辦理註銷並說明足資採信理由,否則一律以曠職登記(理由不足者由其主管表示意見或提會核議)。
     (三)停電或指紋機故障無法按捺指紋或刷卡時,由人事室通知各單位改以簽名方式辦理。
     (四)不得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代為刷卡,違者應分別議處,第一次均應予記過一次處分,再犯者應記大過以上處分,委託人另予曠職一日處分。
     (五)忘記按捺指紋或刷卡者,收到異常出勤狀況表提出證明陳送單位主管簽核,遺忘按捺指紋或刷卡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十次,超過部分應以請假方式辦理。
     (六)因火車或捷運等誤點而超過九時到勤者,仍應按實際時間按捺指紋或刷卡,(一律以九時為其上班時間),誤點證明單送人事室註銷遲到登記。
     (七)各單位人員請假、加班、公出、出差應事先以差勤系統辦妥手續,因特殊情況未及辦妥差假手續,應先口頭報告主管長官或委請他人代辦。
七、職員出差規定:出差天數方面,請各單位主管確實核給,其原則如下:
     (一)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宜蘭縣等地區當日往返。
     (二)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等地區依實際開會情況再核給路程半    天。
     (三)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台東縣等地區視實際開會情況再核給一天路程。
     (四)澎湖、金門、馬祖等離島地區,搭乘飛機者,須當日往返。
     (五)搭乘飛機或高鐵者,以當日往返不另核給路程假。
八、職員加班規定:
     (一)各單位人員因業務需要,得經主管指派於辦公時間外加班。但各單位主管應善盡督導、管制之責,以防杜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除從嚴議處當事人外,主管並應負連帶責任。
     (二)加班申請程序:               
        1、加班人員應於加班前上網申請加班手續,敘明具體事由及加班時日,陳請單位主管核准。
         2、臨時緊急加班,事後補辦加班手續者,由單位主管簽報主任或副主任核准外,餘概不予受理。
     (三)加班費支給標準: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之零數不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採一般機關待遇
           (1)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2)約聘僱人員:按月支薪酬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2.採單一薪給待遇:非主管按月支單一薪給,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二項之總和,除以二百四十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四)加班時數:加班人員應由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核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五)專案加班:
         1、如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
             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害,或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預計
             每日加班超過四小時且每月超過二十小時但不超過七十小時 者,得於事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報支加班費。
         2、如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害,或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預計每日加班超過四小時且每月超過七十小時者,須屬重大或不可抗力事件,並應事先敘明理由專案簽奉核可後,以加班補休辦理。
     (六)加班時段:
         1、每週一至週五自下班時起算至加班結束按捺指紋或刷卡之時數為其加班時數(午休時間不准報支加班費,專案加班除外)。無按捺指紋或刷卡資料不予補休假或核支加班費。
         2、例假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中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下午六時以後。
         3、以上時段加班者,核實支給加班費外,其他時段加班均不予採認。
         4、下列人員不受前述加班時段限制:
           (1)資料處理組登錄人員於旺季經簽報核准者。
           (2)資通營運組機房擔任輪班操作(op)人員。
           (3)支援服務室機房擔任操作(op)人員。
     (七)加班簽到退:加班人員應按實際到退時間或於加班中途離開辦公場所等,均應親自按捺指紋或刷卡。
     (八)加班查核:人事室根據電腦登錄之加班資料,派員隨時加強查勤,未在勤或未按捺指紋、刷卡者,當日加班時數不予採認。
                      忘記按捺指紋者,以補簽敘明理由經核准後辦理。
     (九)核銷程序:
         1、人事室於次月根據加班申請及到退勤刷卡記錄核對無誤後,完成核銷手續,送由秘書室發給加班費。
         2、凡一次加班達四小時或累積達四小時時,得於加班次月一日前提出申請選擇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逾期者,不予受理,一律核發加班費。
         3、科長以上同仁(含簡任非主管人員)申請加班,僅得按規定補休不予核支加班費。
     (十)補充事項:
         1、加班人員不另支交通費,惟如加班至深夜或因緊急事故需至辦公室加班,無公車可乘時,經核准後始得核實報支計程車資。
         2、本中心原有預算額度內不敷支應加班費時,以補休假方式處理(加     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
  九、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