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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醫療團團員返國攜帶自用物品不能免稅之理由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政司
發文日期: 076.04.24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760538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容:
關於中沙醫療團團員在沙國服務期滿返國所攜帶自用物品,請比照「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規定免稅一案,前經本部74年7月30日台財關第19658號函復行政院衛生署未便同意有案。茲再補充說明如次:(一)本部根據關稅法第26條(編者註:現行法第49條)第3款立法授權,訂定「政府派駐國外人員任滿調回攜帶自用物品辦法」。依照該辦法第2條規定,政府機關派駐國外使領館或其他常設機構服務之人員任滿回國或調職回國攜帶進口之自用物品免徵關稅。本案中沙醫療團團員並非受領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支給之薪津,且其服務處所非屬我國駐外常設機構,自難列入上開辦法第2條規定免徵關稅之對象。(二)關於貴團團員任滿返國所進口之不隨身行李,如自港、澳、日、琉等以外地區入境者,應自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進口,如因船期延誤等特殊理由,得先向進口地海關申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