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財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自行鈐印發文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財政部秘書處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102.09.25 |
發文字號: |
台財秘字第102069202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財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自行鈐印發文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財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自行鈐印發文作業要點 |
內容: |
財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自行鈐印發文作業要點
一、
為提升行政效率,簡化公文處理流程,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授權代擬代判部稿自行鈐印發文之機關,以簽奉
部次長核定者為限。
三、
「財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權責劃分規定彙編」所列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部稿事項,由各該代判部稿機關自行鈐印發文,並於鈐印下方加繕「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字樣,但需蓋本部印信之代判部稿,仍應依原作業方式送本部辦理。
四、
本部授權所屬機關代判部稿並鈐印發文需用之部長簽字章及本部條戳(樣式如附件一),由秘書處統一刻製並函各被授權機關領用,印模留存秘書處備查。
五、
本部所屬機關經授權代判部稿並自行鈐印發文者,應指派專人保管使用部長簽字章及本部條戳,並於每月五日前列印上月份「代判部稿並鈐印案件彙總表(格式如附件二或三)
」,免備文送本部秘書處。
六、
本部秘書處得派員抽查部屬機關代判部稿鈐印發文情形。
七、
本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代判部稿使用電子發文時,不適用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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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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