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消防防護計畫
壹、總則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第十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至十六條,規定本場所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落實預防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之目的,並達到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標。
(二)適用範圍: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服務、出入之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
二、管理權人之職責
(一)管理權人負有本中心防火管理業務之所有責任。
(二)選任位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且能適當公正地執行防火管理業務權限者之防火管理人,使其推動防火管理業務。
(三)指導及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之推動。
(四)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及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
(五)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相關設施(備)缺失時之改善作為。
(六)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
(七)在防火管理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須給與必要之指示。
(八)管理權區分時,協同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三、防火管理人之職責
防火管理人負責此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實行,並推行下列防火管理業務:
(一)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檢討及變更。
(二)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
(三)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設施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四)電氣配線、電氣機器、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
(五)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以及法定檢修之會同檢查。
(六)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及安全措施之建立。
(七)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八)收容人員之適當管理。
(九)對內部員工防災教育之實施。
(十)防火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對管理權人提出建議及請求指示。
(十二)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
(十三)推動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
(十四)各項防火管理相關書面資料之保管與整理。
(十五)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事項。
(十六)管理權區分時,將上揭各項事宜向共同防火管理人報告。
四、與消防機關之通報聯繫
(一)防火管理人遴用及異動時,應於三日內依附表一填寫防火管理人遴用(異動)提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二)消防防護計畫製定及變更後,依附表二填具「消防防護計畫製定(變更)提報表」,並依附表三檢附「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三天內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有關消防防護計畫製定後,有下列事項變更時,管理權人(或命防火管理人)應向消防機關提報。
1、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之變更。
2、自衛消防編組之大幅或重要變更。
3、建築用途變更、增建、改建等導致消防安全設備之變動時。
(三)實施滅火、通報、避難訓練時,應於十日前填註附表四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並報告其結果。
(四)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依「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之規定,於開工(指實際開工日期)三天前,依附表五填具「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檢附附表六「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五)依法定期限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報告書,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每一年一次。
五、防火管理委員會
(一)為確保防火管理業務之落實運作,本中心於大樓設置防火管理委員會。有關防火管理委員會之組成,如附件一。
(二)防火管理委員會於每年之三月及九月定期召開,如有下列情形得召開臨時會:
1、引起社會廣泛注意之重大火災、地震等災害發生時。
2、由防火管理人等提出,經管理權人許可時。
(三)防火管理委員會主要研議事項如下:
1、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之變更及修正等相關事宜。
2、有關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等維護管理事宜。
貳、預防管理對策
一、平時火災預防
(一)本中心係依消防法規定,係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甲類場所,為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訂定於每年之(六)月及(十二)月,委託(專業檢修機構)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於檢修完成後十五日內,依規定將檢修結果於每年之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二)為落實平時之火災預防作為,依場所之使用特性、防火避難設施、燃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等情形,實施預防管理編組,人人皆應負起火災防制之責任。
(三)火災預防管理組織負責平時火災預防及地震時之防止起火,以防火管理人為中心,各樓層分別設置防火負責人,並劃設責任區域,指派火源責任者進行火災防制措施。有關本中心之火災預防管理編組,如附件二。
(四)防火管理人應定期詢問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及每一位員工,以落實火災預防措施。
(五)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責任者。
(六)火源責任者之任務如下:
1、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定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電氣設備、危險物品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2、地震時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安全確認。
3、依照附件三之「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附件四之「防火避難設施自行檢查表」及附件五之「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進行檢查。
(1)日常火源自行檢查,應於每日下班時進行(發現問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2)日常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日應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3)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每月應檢查乙次(發現問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二、火災預防措施:
(一)吸煙及用火等易發生危險行為之規定如下:
1、走廊、樓梯間、更衣室、電腦室、電氣機房、危險物品設施之週遭及倉庫等嚴禁吸煙之地點。
2、除厨房外,任何地點未經允許嚴禁火源。
(二)從事下列行為應事先向防火管理人聯絡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
1、指定場所以外之吸煙及火源使用。
2、各種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設置或變更時。
3、各種慶祝活動必須用火用電或臨時使用火源。
4、危險物品之貯藏、處理,及其種類及數量之變更時。
5、進行施工行為時。
(三)用火用電時之應遵守事項:
1、使用電熱器等火源設備,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之場所進行。
2、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使用,應事先檢查,並應確認使用時周遭無易燃物品。使用完畢後,應加以檢查確認其是否處於安全狀況,並置放於適當之安全場所。
(四)為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機能運作正常,所有出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1、安全門等緊急出口、走廊、樓梯間及避難通道等避難設施:
(1)不得擺放物品,以避免造成避難障礙。
(2)應確保逃生避難時,樓地板無容易滑倒或牽絆避難人員之情形。
(3)作為緊急出口之安全門,應容易開啟,並確保走廊及樓梯間之寬度能容納避難人員。
2、為防止火災擴大延燒,並確保消防活動能有效進行之防火設施:
(1)安全門應經常保持關閉,並避免放置物品導致影響其關閉之情形。
(2)安全門周遭不得放置容易延燒之可燃物。
3、不得有為管制收費及避免貨物遭竊,或於年節週年慶特價期間,大量進貨而將樓梯間、通道或主出入口以外之樓梯或出口上鎖及以雜物阻擋或破壞防火區劃,而影響逃生避難之行為。
(五)本中心之位置圖如附圖一,另為確保火災發生時逃生避難之安全,有關各樓層之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如附圖二,除張貼於公告欄等顯眼處所外,並應確實周知場所內每一位員工(含自衛消防編組之成員),熟悉逃生避難路徑及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施工中消防安全對策之建立:
(一)本中心進行施工時,應建立消防安全對策。如進行增建、改建、修建及室內裝修時,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二)上述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應依據「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之規定辦理,並於實際開工日三天前,填具附表五「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並依附表六檢附「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自行檢查表」及「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轄區消防機關。
(三)防火管理人於施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一般注意事項:
(1)應對施工現場可能之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並注意強風、地震、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狀態下可能造成的影響,採取有效之預防措施。
(2)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周遭情形,建立督導及回報機制。
(3)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4)建築物施工場所,如需停止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應採取相關替代防護措施及增配滅火器,並強化滅火、通報等相關安全措施,並嚴禁施工人員吸煙及不當之用火用電。
(5)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並建立管制機制。
(6)施工現場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同時對現場人員妥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之功能。
2、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除依前述「一般注意事項」外,應採取下列措施:
(1)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披覆防焰帆布或區劃分隔等防處措施,予以有效隔離。
(2)作業前應由施工負責人指定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進行施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3)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作業時,應於週邊備有數具滅火器等滅火設備,俾能隨時應變滅火。
(4)各施工場所應由防火責任者,依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施工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報告。
(5)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施工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採取加強防護措施。
3、施工期間應事先公告及通知有關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教育訓練:
(1)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必須包括全體員工及施工人員。
(2)教育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潛在之危險區域及防處作為、緊急應變程序、通訊聯絡機制、疏散避難路線、消防機具及滅火設備之位置及操作方法等有關之防火管理措施及應變要領。
(3)進行教育訓練時,應包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等相關事項,且就有關人員予以編組,實際進行模擬演練。
(4)有雇用外籍人士時,應一併實施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
(5)施工期間之教育訓練,應於各項工程開工前為之,並應定期實施再教育訓練。
四、縱火防制對策:
(一)平時之縱火防制對策:
1、建築基地內、走廊、樓梯間及洗手間等場所,不得放置可燃
物。
2、加強對於進出人員之過濾及查核。
3、設置監控設備,並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同時建立假日、夜間等之巡邏體制。
4、整理並移除場所周邊之可燃物。
5、加強對於出入口之特定人員及出入者之確認及監控。
6、最後一位離開者,應做好火源管理,並關閉門窗上鎖。
7、落實汽(機)車停放之安全管理。
(二)附近發生連續縱火案件時之對策:
1、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並強化假日及夜間之巡邏體制。
2、加強宣導員工落實縱火防制工作,並確實要求最後一位離開者,應關閉門窗上鎖。
參、自衛消防活動
一、自衛消防編組:
(一)為確保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能將損害損失減至最低,故成立自衛消防隊(設於一樓警衛室指揮據點)(*註 如場所範圍較大,可明顯區分責任區域,或者自行視場所特性之實際需求,增設地區隊)及自衛消防地區隊,其編組情形及任務如附件六及附件七。
(二)隊長等各級幹部之職責:
1、隊長於展開自衛消防活動時,擔任指揮發號施令,同時與消防
隊保持密切連繫,順遂展開救災活動。
2、副隊長輔助隊長,當隊長不在時,代行其職務。
3、地區隊長擔任負責地區初期自衛消防活動之指揮工作,隨時與
隊長保持密切連繫。
4、各班班長依其班別,負責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相關自衛消
防活動。
二、自衛消防編組之裝備:如附件八。
肆、假日暨夜間之防火管理體制
一、為確保夜間及假日之火災預防管理,本中心之值日人員(或保全人員),應定期巡邏各場所,以確保無異常現象。
二、本中心之夜間及假日之自衛消防編組如附件九,當夜間及假日發生火災時,應採取下列應變作為:
(一)立即通知消防機關(119),在進行初期滅火之同時,應同時通報建築內部之出入人員,並依緊急通報系統,聯絡自衛消防隊長及防火管理人。
(二)與消防機關保持聯繫,將火災情形、延燒狀況等初期火災訊息,隨時提供消防隊掌控,並引導消防人員前往起火地點。
伍、地震防救對策
一、為防範地震造成之災害,本中心內應準備必要之防災用品,防火管理人及各樓層火源負責人,應透過防災教育周知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平時之安全管理時,並一併進行下列事項:
(一)檢查附屬在建築物之設施如廣告牌、窗框、外壁等及陳列物品有無倒塌、掉落、鬆脫。
(二)檢查燃氣設備、用火用電設備器具有無防止掉落措施,以及簡易自動滅火裝置、燃料自動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況。
(三)檢查危險物品有無掉落,傾倒之虞。
(四)防火管理人應積極參加消防機關或防火團體舉辦之講習會或研討會,同時應隨時對從業人員辦理防火講習或宣導教育。
二、地震發生時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於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周遭之員工,應確實切斷電(火)源,並移除易燃物,經火源責任者確認後報告防火負責人,由防火負責人回報防火管理人(或指揮據點)。
(二)全體員工應確認周圍機具、物品等有無掉落及異常狀況,並告知火源負責人者轉知防火管理人(或指揮據點)。
三、地震發生後應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於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周遭之員工,應確認電(火)源安全無虞後,方可使用相關設備。
(二)地震發生後如發生災害,於自身安全無虞下,應依自衛消防編組分工,進行救災。
(三)如有受傷者,應列入最優先之救援行動,採取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四)應蒐集相關資料地震資訊,適時通報建築內部人員,如須採取避難行動,應告知集結地點俾集體前往避難場所。
陸、瓦斯災害緊急處置
一、瓦斯洩漏時,應即關閉附近瓦斯開關,並嚴禁火源,同時立即通報瓦斯公司及119,告知(場所名稱)之瓦斯洩漏位置(或樓層)及有無受傷人員(及人數),並進行場所內廣播,其廣播範例如下:“這裡是(警衛室),現在在○樓發生瓦斯外洩。請立即關閉瓦斯關開關、停止使用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並熄滅香煙等火源。各位同仁請依照本中心人員之指示避難。”
二、緊急聯絡電話如下: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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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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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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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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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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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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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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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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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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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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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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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xx)xxxx-xxxx
公 司:(xx)xxxx-xxxx
行動電話: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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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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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
|
○○保全公司
|
(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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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防災教育訓練
一、為落實宣導員工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並強化員工之防火防災觀念,藉由防災教育訓練之進行,以提昇全體員工之防災常識及應變能力。同時,防火管理人應積極參加消防機關或防火團體舉辦之講習或研討,同時應隨時對從業人員辦理防火講習會或宣導會。
二、實施對象:新進人員、正式員工、工讀生、臨時人員及自衛消防編組人員。
三、進行防災教育之重點如下:
(一)徹底周知消防防護計畫內容及從業人員之任務。
(二)有關火災預防上之遵守事項,以及火災或地震發生時之各項應變要領。
(三)其他火災預防上必要之事項。
四、有關新進人員、正式員工、工讀生、臨時人員等之教育訓練之實施時期、實施對象及實施次數,依下表進行: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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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
|
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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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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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
|
防火負責人
|
火源責任者
|
新進人員
|
採用時
|
乙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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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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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月
|
每年二次以上
|
○
|
|
|
早晨集會時機
|
視需要進行
|
|
○
|
○
|
工 讀 生
臨時人員
|
採用時
|
乙次
|
○
|
|
|
上班時
|
視需要進行
|
|
○
|
○
|
五、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人員之教育訓練:為強化自衛消防編組之應變能力,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規定,應每半年至少舉行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乙次,每次訓練之實施不得少於四小時,本中心辦理相關訓練之規劃如下:
類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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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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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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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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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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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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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災害發生時,應採取之通報連絡作為,包含場所內之人員通報及消防機關之通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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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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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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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初期滅火要領,及進行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之實際放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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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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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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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災害發生時,應採取之應變作為,包含避難指示、避難引導人員之配置及疏散內部收容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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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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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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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災害發生時,應採取之各項應變作為,包含狀況假設、起火地點之確認、通報連絡、初期滅火、形成區劃、避難引導、緊急救護及指揮聯繫等整體之災害初期應變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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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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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訓練,係著重於單項動作之操作訓練;而綜合演練,係整合部分訓練進行整體之操作演練。
2.其它訓練演練,將視需要安排時間進行夜間(模擬)訓練、自衛消防隊各班之圖面模擬狀況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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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一、本計畫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
二、本計畫製作完成後如有變更時,應即填具附表二報當地消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