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要點
一、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員工薪資所得指各機關支付員工之薪餉、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及結婚、喪葬、生育、子女教育補助等各項給與;各類所得指各機關支付租賃、利息、權利金、股利或盈餘、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八類所得。
三、
本作業有關機關(構)權責劃分如下:
(一)
各機關負責付款憑單編製及資料傳送作業。
(二)
本署負責作業要點訂定、修正、稅款彙整、代繳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連絡作業。
(三)
中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負責稅款繳庫作業。
(四)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負責繳稅明細檔案擷取及轉傳作業。
(五)
財政部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各區國稅局)負責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四、
各機關應於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
系統)或自行開發會計系統,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一)
建立基本資料:輸入機關統一編號及繳稅區局,並於異動時隨時更新,俾利本署實施代繳作業時,傳送國庫局及財資中心。
(二)
建立代繳資料清單:輸入繳費項目、費用別、所得所屬年月、給付所得總額及應扣繳稅額等。
(三)
登錄付款憑單相關資料:
1、
庫款領取方式: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2、
受款人:
(1)
員工薪資所得:限繳國庫(薪資所得扣繳稅額)。
(2)
各類所得:限繳國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
(四)
產生付款憑單傳輸檔案,並使用國庫電子支付系統傳送本署。
五、
本署依據各機關傳送之付款憑單資料,辦理下列事項:
(一)
按日彙整各機關員工薪資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後,簽發國庫支票併同繳稅明細資料送國庫局。國庫支票與繳稅明細資料亦得轉換成電子資料,透過國庫收支連線系統傳送。
(二)
將支付日期轉入扣繳稅額繳款書之給付日期欄位。
(三)
依財資中心所需檔案格式產生繳稅明細檔案,供財資中心連線擷取運用。
(四)
將各機關繳稅明細資料置於網站,供各機關查詢、列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匯款資料。
(五)
將繳款書資料置於網站,供各區國稅局查詢或列印。
六、
國庫局依本署遞送之國庫支票及傳送之繳稅明細資料,辦理稅款解繳國庫作業。
七、
財資中心於擷取本署繳稅明細檔案後,依循國稅平台傳檔機制,將檔案傳送至國稅主機後,轉傳至各區國稅局。
八、
各區國稅局依財資中心轉傳之繳稅明細檔案,及本署網站列印之繳款書辦理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九、
本要點規定有關機關(構)應配合辦理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得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