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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船務代理業者因代付外國國際運輸事業進口費用所產生之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主管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02.06.17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55609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