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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令: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業務執行注意事項」第1點、第3點規定、「保稅工廠稽核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2點、第3點、第8點規定及「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第3點、第5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文日期: 102.05.24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21011060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法規名稱: 保稅工廠稽核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