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
行政院81年7月3日台八十一人政肆第22957號函修正核定
財政部81年7月13日台財人第810286512號函
(財政部81年8月14日台財人第811795232號令廢止「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辦法」)
行政院89年7月4日台八十九人政給字第016555號函核定修正
財政部89年8月1日台財人字第0890044337號函修正
行政院97年3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03415號函核定准予修正第八點
財政部97年4月15日台財人字第09700195020號函修正第八點﹝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
行政院100年3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0000296311號函核定准予修正第八點
財政部100年4月14日台財人字第10000139970號函修正第八點﹝自100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102年4月17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88941號函核定修正部分規定(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
財政部102年4月24日台財人字第10200566500號函修正部分規定﹝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一、本要點係依行政院訂頒「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金融保險生產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事業機構),經奉准實施用人費率者,其人員之薪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各事業機構人員之薪給,採薪點制;其薪點,按其性質分別依附表(一)(二)(三)之規定。
薪點折算薪額標準,依本部備查或核定標準折算之。
主管與非主管之薪點折算薪額標準,得有差別之規定。
聘僱人員之薪酬,由各事業機構視其用人費支付能力,於聘僱契約中規定之。
四、各事業機構得視地區、職務性質之危險性及稀少性,訂定加給支給規定,在當年度用人費限額內,提請董(理)事會核定,並報本部備查後實施,未設董(理)事會者,由本部核定。
五、各事業機構人員薪給,自到職之日起支給;離職時,其薪給按日計算,在職死亡者,發至死亡之月份為止。
六、各事業機構人員無故曠職者,除另依獎懲規定辦理外,並應按日扣薪。請事、病假超過期限者,比照辦理。
七、受降薪處分人員應晉薪時,自降敘之級起遞晉。但因無級可降,比照每級差額減薪者,應比照每級差額加薪。
八、各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除主持人外,均授權由各事業機構衡酌其事業生產力、營運績效及用人費負擔能力,擬訂待遇標準,並參考一般公務人員待遇調整幅度,提請董(理)事會核定,報本部備查後實施,未設董(理)事會者,由本部核定。
各事業機構主持人之待遇數額,得在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上限範圍內,由本部組成獨立薪酬委員會依據企業規模、經營目標達成情形及經營績效程度等因素,評定等級核定支給,並報行政院備查。
虧損事業除因政策因素外,不得調薪。
各事業機構人員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等供應制給與。但主持人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
各事業機構董(理)事、監察人、監事酬勞,由本部在其總經理薪給範圍內,分別規定支給標準。
本要點所稱主持人,係指各事業機構之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廠長。
九、各事業機構人員之薪給等用人費,應在用人費範圍內撙節開支。當年度得按工作考成(核)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提撥二個月薪給總額;各事業機構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稅前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提撥二‧四個月薪給總額。但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之事業機構,酌增其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之基準及上限、調整級距及衡量指標,由本部依其經營型態及績效表現規劃核定。
各事業機構績效獎金之分配,應視單位績效及員工貢獻差異程度,按合理比例發給。
第一項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要點,由本部另定之。
十、各事業機構編列年度用人費預算時,應考量其營運目標、預算盈餘、營業收入、用人費負擔能力及政策因素;其用人費比率,以不超過最近三年(前二、三年度決算及前一年度預算)用人費占其事業營業收入之平均比率為原則。
十一、各事業機構至年終審定決算時,除因政策因素外,不得減少年度法定預算盈餘及繳庫盈餘或增加預算虧損;其營業收入及盈餘確屬事業人員努力超過法定預算者,得按當年度核定用人費比率計算其實際用人費支付限額,營業收入及盈餘未達法定預算者,其實際用人費,不得超過法定預算。
各事業機構年度決算如因績效提升,致核發之績效獎金超過預算部分,併入決算辦理。
十二、各事業機構未達年度經營目標或未達繳庫盈餘者,除因政策因素外,該事業機構主持人應澈底負成敗之責。
本部應責成各事業機構主持人確依企業化經營精神,合理訂定員工待遇標準,如有浮濫情形,並經年度考成查證屬實,應課予行政或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所稱政策因素,應以事先核報、有利與不利因素併同提列及已編列預算者其金額不重複計算等原則認列。
本要點所稱政策因素,由各事業機構擬訂,報請本部核定。
十四、本部得組成審議會,負責審議薪給調整標準,及主持人責任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