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本關關本部辦公大樓各單位辦公室及庫房之安全,
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關大樓各單位辦公室及庫房之安全門鑰,除上班時間內
由各單位工友或職員簽領使用外,其餘時間須一律集中保
管於本關稽查組鑰匙專櫃內,非遇特殊情形或緊急情況,
不得擅自動用,另設緊急通道門鑰匙、個別分封於緊急通
道門旁以供緊急使用,平時嚴禁動用,其管理由秘書室事
務股負責 。
三、上班日每天上午七時起,結關檯值日關員應將鑰匙櫃開
啟,以便工友領取鑰匙,至上午八時三十分止將鑰匙櫃關
閉,下午五時開啟鑰匙櫃以便工友繳回鑰匙。(工友領取
鑰匙及繳回鑰匙時,均應於鑰匙領用登記簿內簽名並註明
時間,秘書室應不定時予以查核 。)下午五時三十分結
關檯輪值人員應切實檢查均已繳回後關閉。除因公務延遲
繳回者外,如發現有短少,應立即追查原因,並記載於值
日關員記事簿上,簽請核辦。鑰匙櫃加鎖之鑰匙由結關檯
值日關員保管,於晚間七時半設定系統保全時,應切實檢
視,交班時列入交代,並在值日關員記事簿內註明。下班
後或星期例假日各單位人員遇有緊急情況需要開啟辦公室
門時,應由領用關員在值日關員記事簿上述明事由並簽
署,用畢後應將鑰匙交由值日關員掛回鑰匙櫃並於值日關
員記事簿上註明交回時間。值日關員應隨時注意鑰匙櫃之
安全,以防止被破壞或被竊。工友上下班時領取或繳回鑰
匙,必須親自為之,不得代領或代繳,如有代領、代繳情
形,值日關員除予拒絶外,應即記載於值日關員記事簿
上,報請秘書室核辦。
四、下午下班後加班之單位(例假日加班之單位比照辦理),
於加班後應將鑰匙掛回稽查組鑰匙櫃內,並於鑰匙登記簿
上簽名,註明繳回之時間。
五、本關員工除有特殊情況經關務長專案核准者外,均不得私
自打造或藏有各辦公室或庫房之門鑰,如經查覺,依章論
處。
六、秘書室事務股應不定時檢視鑰匙領用登記簿查對領用情
形,如有發現員工不按規定使用鑰匙情事,應報請關務長
依情節輕重核定處分,若因此涉及偷竊行為者,並即移送
法辦。
七、各單位在本鑰匙櫃領用之鑰匙,如有損壞或遺失,應即報
由服務單位主管以書面向秘書室提出說明,由秘書室事務
股查明原因後補製或更換之,不得私自打造或隱瞞實情。
八、除常用鑰匙櫃外,本關稽查組另設緊急備用鑰匙櫃一個,
由秘書室加封後向關務長報備,非遇緊急災變或特殊情況
(如常用鑰匙櫃無法開啟時),不得擅自開啟緊急備用鑰
匙。緊急備用鑰匙櫃之開啟、關閉及加封,由值日關員負
責辦理。使用後,除應於值日關員登記簿註記開啟事由
外,應向秘書室報備。
九、各組室值勤工友於上班日清晨應提早十分鐘到勤,負責開
啟各組室門鎖供清潔公司工人進入打掃,並在場監督。
十、本關法務緝案組私貨倉庫及逾期倉庫鑰匙,應由其管理人
於關倉後個自加封於鐵盒內,交稽查組結關檯關員簽收放
置於專用抽屜內。領用時由倉庫管理人向結關檯人員簽領
取回使用。
十一、本關機動稽核組機動巡查課辦公室之門鎖,為應該課全
天候勤務工作需要,除於常用鑰匙櫃及緊急備用鑰匙櫃
各置一把外,准予另置備用鑰匙四把,交由該組組長及
其所屬三位機動股股長分別自行保管使用。
十二、無線電修護室及無線電組台室,基於業務保密及安全顧
慮,其辦公室鑰匙應自行保管,自負一切責任。惟須另
各以相同者一把,封存於緊急備用鑰匙櫃內,俾遇緊急
情況時使用。
十三、稽查組組長自備組長室鑰匙一把,檢查課自備抄班室鑰
匙八把(船舶檢查一至三股每股自備鑰匙二把、課長及
文書各自備一把),抄班用私貨庫及儲藏室自備鑰匙各
二把(由課長及文書各持一把)。以上各室、庫,另以
一把鑰匙封存於緊急備用鑰匙櫃內。
十四、基於工作需要,一樓司機房、二樓電機房、五樓廚房、
新舊大樓高壓配電室等鑰匙,由使用單位自行保管,各
另備一把封存於緊急備用鑰匙櫃內。
十五、一樓加工出口區儲運中心駐關連絡處及洗衣部由使用單
位自行保管,另備一把封存於緊急備用鑰匙櫃內。
十六、本關政風室及督察室基於業務需要,除各自行保管門鎖
鑰匙一把外,各另以一把置於常用鑰匙櫃,一把封存於
緊急備用鑰匙櫃內。
十七、本關出納股倉庫、放映室及簡報室基於財貨安全,其門
鑰由使用單位保管外,另以一把封存緊急備用鑰匙櫃。
十八、本要點所管制者,僅限於各單位之門鎖鑰匙,至其內部
之保險櫃鑰匙應由專人保管,其密碼不得外洩、必要時
可申請變換密碼,有警鈴設備之辦公室應於下班後將警
鈴開啟,各員工使用之桌、櫃鑰匙,自行保管。
十九、大樓實施保全後,若例假日遇有特殊情況,如大樓施
工、配線施工、清潔打腊等工作情事,應事先知會秘書
室、稽查組、政風室,再由秘書室指派工友加班或由關
員開啟門鎖並執行監督任務。
二十、就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其辦公室之門鎖需自行配置,
保管開啟者,應簽請層峰核准並知會秘書室事務股於鑰
匙保管簿上註記,其備用鑰匙封存於緊急備用鑰匙櫃
內。
二十一、本關各分關門鎖之管理,應比照本要點依其特殊地
形、環境之需要另定辦法,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二十三、本要點經關務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