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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發修正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業要點」(附件1)及修正對照表(附件2)各乙份,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主管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
發文日期: |
102.01.28 |
發文字號: |
北普人字第102100262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檢發修正之「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業要點」(附件1)及修正對照表(附件2)各乙份,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
法規名稱: |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以下簡稱本關)為核辦電子公文線上簽核所使用之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憑證),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憑證用以識別身分及認證,其核發對象為本關所屬員工(不含技工、工友及委外人員),惟技工、工友確有核辦電子公文憑證作業需要者,得由該員所屬單位簽經機關首長核准後,列入憑證核發對象。
三、憑證申請作業:
(一)集體申請:
1.由本關人事室(以下簡稱人事室)將憑證申請資料表函送各單位轉請所屬人員依式填寫,填寫欄位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子郵件信箱、用戶代碼(限用大、小寫英文字母、數字及特殊符號,作為鎖卡解碼及線上申請停、復用時使用),並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於同一面),由各單位彙集後送人事室轉戶政機關辦理製卡作業。
2.戶政機關製卡完竣後,由專人至本關發卡。申請人於領取憑證時,應檢查憑證資料與個人基本資料是否相符,並於「憑證申請書」及「憑證繳費暨開卡確認存根聯」簽名後由戶政機關收回。另「憑證申請暨開卡確認收執聯」請申請人自行妥為保管。原已持有憑證者另於「廢止憑證申請書」簽名,該憑證並自動失效。
(二)個別申請:新到職、憑證遺失毀損或無法集體申請人員申辦憑證,如人數一次未達五人,請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機關申辦。新到職人員未曾於關務署或關務署所屬各關區以公費申請憑證者,得檢具戶政事務所收據向本關申請費用。
四、憑證申請費用,得視申請年度經費預算情形補助:
(一)下列情形由本關負擔申辦憑證之費用:
1.本關101年集體申辦憑證或首次個別申辦憑證者。
2.新到職人員未曾於關務署或關務署所屬各關區以公費申請憑證者。
3.憑證有效期間屆滿(含展期共計八年)重新申辦憑證者。
(二)憑證有效期間(含展期期間),因個人保管或使用不當,致憑證遺失、毀損或鎖卡無法使用者,均須儘速重新申辦,其費用自行負擔。
五、憑證有效期間及期間屆滿之處理:
(一)憑證有效期間為五年,展期有效期間為三年。
(二)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於憑證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十日起,發送憑證展期通知至用戶原憑證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請於期間內自行至該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點選「憑證作業」之「憑證展期」辦理展期,逾期間未辦理者,須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機關辦理展期。
六、憑證係供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辦理公文簽核時加簽加密之用,其效力視同職名章,應妥善收存以避免遺失或毀損。
七、人員調(離)職時無須繳回憑證,惟調(離)職後再調任本關,前由關務署或關務署所屬各關區負擔費用申辦之憑證如未逾有效期間(含展期期間),仍應使用原憑證,如須重新申請,其費用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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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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