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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08:48

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工友管理要點

主管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機關: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發文日期: 102.01.28
發文字號: 資總字第1020000586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工友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工友管理要點
容:

一、本中心為加強管理所屬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編制內之專門技術工友(包括司機、電話總機接線員等)及普通工友。

三、有關工友之設置標準,僱用、服務、請假與休假、待遇、考核與獎勵、退職、撫卹等均依行政院頒布「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二編「工友管理」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四、工友之職責

(一)汽車司機之職責:

1.安全行車。

2.車輛保養。

3.機件檢查。

4.車輛清潔。

5.車況報告。

6.行車紀錄報告。

7.保管工具。

(二)接線員電話(總機)之職責:

1.接叫電話。

2.檢查機械線路。

3.叫掛長途電話之登記。

4. 接線狀況報告。

(三)普通工友之職責:

    1.辦公室工友職責:

     1)啟閉門窗。

     2)室內及門窗之一切清潔與打掃。

     3)整理並抹拭公物。

     4)傳遞公文。

     5)供應茶水。

     6)服從職員有關公務之指揮。

    2.會議室工友職責:

1)佈置會議室。

2)供應茶水。

3)分發資料。

4會議室內外之清潔。

3.共同性職責:完成配屬單位及事務管理單位交辦事項。

五、工友服務守則:

(一)         工作要勤奮盡職。

(二)         上級指示要服從,不得逃避推諉。

(三)         儀容衣服要整潔。

(四)         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

(五)         公物要愛護與節約。

(六)         文件內容不得翻閱。

(七)         廢紙不得私自儲集。

(八)         不得遲到早退。

(九)         工作場所,不得聚眾談天嬉戲。

(十)         工作時間,不得藉故在外逗留

(十一)               工作場所,不得酗酒賭博。

(十二)               工作場所,不得高聲大叫或哼唱歌曲。

(十三)               不得與任何人爭吵打架。

(十四)               不得對任何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十五)               同事間要和睦親愛,互助合作。

(十六)               不得煽動是非。

(十七)               不得洩漏機關機密。

(十八)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

(十九)               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險品進入機關。

(二十)               不得違反政府法令及機關規章。

六、工友上下班之簽到簽退服勤時間:

(一)工友每日上、下班應按時刷卡簽到、簽退。

(二)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惟六樓工友為不影響職員上班辦公及提早準備會議室等,應提早一小時上班,以辦理環境清潔、抹拭桌椅、準備茶水等。至於提早上班之服勤時間,可依照加班有關規定請領加班費。

七、工友之考核:

年終考核:工友在本機關服務屆年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

1.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2.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3.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丙等(不滿七十分)。

八、工友之獎懲:

(一)         工友獎懲功過之裁定,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首長裁定之。

(二)         工友獎懲功過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於工友功過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事務管理單位通知受獎懲之工友知照,必要時於集會時公告之。

(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1.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2.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遭損害者。

3.檢舉違法事件屬實者。

4.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5.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1.工作怠惰者。

2.工作時間無故在外逗留者。

3.態度傲慢,言詞粗暴者。

4.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5.與同事爭吵者。

6.損毀公物者。

7.遇有意外事故,推諉工作責任者。

8.值日時擅離崗位者。

9.行為不檢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之輕重依法究辦:

1. 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者。

2.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3.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4.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5.塗改公文或遺失公文者。

6.一年內記過滿三次者。

7.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釀災禍者。

8.行為不檢影響機關名譽者。

9.洩露機關秘密情節重大者。

10.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11.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六)考勤之懲罰如下:

      1.每年累積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

2.全年累積曠職逾七日者,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滿七日及全年累積達十四日者解僱。

3. 遲到或早退,全年八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

4.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

(七)凡全年有記過及其他處分未經抵銷者,不得發給年終獎金。

九、工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晉支工餉最高級者,發給二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半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晉支工餉最高級者,發給一個半月工餉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工餉。

(四)丁等:解僱。

十、本要點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事務管理單位得補充或修訂後簽請首長核定修正之。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