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中心為加強管理所屬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編制內之專門技術工友(包括司機、電話總機接線員等)及普通工友。
三、有關工友之設置標準,僱用、服務、請假與休假、待遇、考核與獎勵、退職、撫卹等均依行政院頒布「事務管理規則」第十二編「工友管理」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四、工友之職責
(一)汽車司機之職責:
1.安全行車。
2.車輛保養。
3.機件檢查。
4.車輛清潔。
5.車況報告。
6.行車紀錄報告。
7.保管工具。
(二)接線員電話(總機)之職責:
1.接叫電話。
2.檢查機械線路。
3.叫掛長途電話之登記。
4. 接線狀況報告。
(三)普通工友之職責:
1.辦公室工友職責:
(1)啟閉門窗。
(2)室內及門窗之一切清潔與打掃。
(3)整理並抹拭公物。
(4)傳遞公文。
(5)供應茶水。
(6)服從職員有關公務之指揮。
2.會議室工友職責:
(1)佈置會議室。
(2)供應茶水。
(3)分發資料。
(4)會議室內外之清潔。
3.共同性職責:完成配屬單位及事務管理單位交辦事項。
五、工友服務守則:
(一)
工作要勤奮盡職。
(二)
上級指示要服從,不得逃避推諉。
(三)
儀容衣服要整潔。
(四)
禮貌要週到,態度要和藹。
(五)
公物要愛護與節約。
(六)
文件內容不得翻閱。
(七)
廢紙不得私自儲集。
(八)
不得遲到早退。
(九)
工作場所,不得聚眾談天嬉戲。
(十)
工作時間,不得藉故在外逗留
(十一)
工作場所,不得酗酒賭博。
(十二)
工作場所,不得高聲大叫或哼唱歌曲。
(十三)
不得與任何人爭吵打架。
(十四)
不得對任何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十五)
同事間要和睦親愛,互助合作。
(十六)
不得煽動是非。
(十七)
不得洩漏機關機密。
(十八)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
(十九)
不得攜帶違禁品及危險品進入機關。
(二十)
不得違反政府法令及機關規章。
六、工友上下班之簽到簽退服勤時間:
(一)工友每日上、下班應按時刷卡簽到、簽退。
(二)工友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惟六樓工友為不影響職員上班辦公及提早準備會議室等,應提早一小時上班,以辦理環境清潔、抹拭桌椅、準備茶水等。至於提早上班之服勤時間,可依照加班有關規定請領加班費。
七、工友之考核:
年終考核:工友在本機關服務屆年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
1.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2.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3.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等(八十分以上)、乙等(七十分以上
,不滿八十分)、丙等(不滿七十分)。
八、工友之獎懲:
(一)
工友獎懲功過之裁定,由事務管理單位簽報首長裁定之。
(二)
工友獎懲功過裁定後,應即由管理工友人員,登記於工友功過登記簿中,以便查考,並由事務管理單位通知受獎懲之工友知照,必要時於集會時公告之。
(三)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嘉獎、記功或獎金:
1.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進者。
2.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遭損害者。
3.檢舉違法事件屬實者。
4.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5.平素愛惜公物著有成績者。
(四)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之輕重,予以申誡或記過:
1.工作怠惰者。
2.工作時間無故在外逗留者。
3.態度傲慢,言詞粗暴者。
4.遞送公文擅自翻閱者。
5.與同事爭吵者。
6.損毀公物者。
7.遇有意外事故,推諉工作責任者。
8.值日時擅離崗位者。
9.行為不檢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僱並得視情節之輕重依法究辦:
1. 在工作場所酗酒賭博者。
2.不聽指揮、違抗命令者。
3.侮辱或威脅主管者。
4.煽動是非,影響工作者。
5.塗改公文或遺失公文者。
6.一年內記過滿三次者。
7.疏忽工作致發生意外事故釀災禍者。
8.行為不檢影響機關名譽者。
9.洩露機關秘密情節重大者。
10.有吸毒或偷竊行為者。
11.其他一切有觸犯刑章之行為者。
(六)考勤之懲罰如下:
1.每年累積曠職在七日以內者,按日扣薪。
2.全年累積曠職逾七日者,予以記過處分,連續曠職滿七日及全年累積達十四日者解僱。
3. 遲到或早退,全年八次年終考核總評分扣一分。
4.申誡一次者,年終考核總評扣一分,記過一次扣三分。
(七)凡全年有記過及其他處分未經抵銷者,不得發給年終獎金。
九、工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一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晉支工餉最高級者,發給二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予半個月工餉之一次獎金。已晉支工餉最高級者,發給一個半月工餉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工餉。
(四)丁等:解僱。
十、本要點簽奉首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事務管理單位得補充或修訂後簽請首長核定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