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8年12月1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803526040號函核定,自99年1月19日適用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903091470號函修正第5、6點,自100年12月15日適用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0672710號函核定修正,自102年1月1日適用
一、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員工薪資所得,係指各機關支付員工之薪餉、工作獎金、結婚、喪葬、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考績獎金等各項給與。
三、
本作業有關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
各機關負責付款憑單編製及資料傳送作業。
(二)
本署負責作業要點訂定、修正、稅款彙整、代繳及其相關事項之協調連絡作業。。
(三)
中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負責稅款繳庫作業。
(四)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負責繳稅明細資料檔接收及轉傳作業。
(五)
財政部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各區國稅局)負責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四、
各機關應於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系統)或自行開發會計系統,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一)
建立基本資料:輸入機關統一編號及繳稅區局,並於異動時隨時更新,俾利本署實施代繳作業時,傳送國庫局及財資中心。
(二)
建立代繳資料清單:輸入繳費項目、費用別、所得所屬年月、給付所得總額及應扣繳稅額等。
(三)
登錄付款憑單相關資料:
1、
庫款領取方式: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2、
受款人:限繳國庫(薪資所得扣繳稅額)。
(四)
產生付款憑單傳輸檔,並使用電子支付系統,將檔案連線傳送本署。
五、
本署依據各機關傳送之付款憑單資料,辦理下列事項:
(一)
按日彙整各機關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後,簽發國庫支票送國庫局。
(二)
將支付日期轉入繳款書之給付日期欄位。
(三)
第一款國庫支票與繳稅明細得轉換成電子資料透過國庫收支連線系統傳送國庫局。
(四)
依財資中心所需檔案格式產生繳稅明細資料檔,以連線方式傳送財資中心。
(五)
將各機關繳稅明細資料置於網站,供各機關查詢、列印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匯款資料。
(六)
將稅款繳庫繳款書資料置於網站,供各區國稅局查詢或列印。
六、
國庫局依本署遞送之國庫支票及傳送之繳稅資料,辦理稅款解繳國庫作業。
七、
財資中心於收到本署傳送之繳稅明細資料檔後,依循國稅平台傳檔機制,將檔案傳送至國稅主機後,轉傳至各區國稅局。
八、
各區國稅局依財資中心轉傳之繳稅明細資料檔,及本署網站列印之繳款書收據聯辦理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九、
本要點規定有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得自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