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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菸酒稅法」第2條規定,本部台財稅字第0920453205號令所稱依法應予課徵菸酒稅之供製藥用未變性酒精,係指供製藥酒用之未變性酒精,至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之未變性酒精,依「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檢附經濟部工業局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之文件者,免徵菸酒稅
主管機關: |
財政部賦稅署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100.12.28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10000421440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生效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