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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22點及第2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文日期: 100.11.23
發文字號: 台財產局接字第1003001269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22點及第23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
容:

第 1 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勘查,依照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第 2 點  本作業程序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執行之。

第 3 點 
本作業程序所稱勘查,包括派員實地測量及調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現況,並依據測量、調查結果繪製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地籍分割略圖及拍攝照片。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辦理實地測量及使用現況調查範圍,以全筆及毗鄰國有土地為範圍。但經主管或業務單位同意者得按申請範圍、需異動使用面積之錄號辦理勘查。
其他機關或私人通知會勘及民眾申請通行權案件,應就會勘範圍及申請通行範圍及申請人所有土地有無其他聯外通路等事項,一併勘查。

第 4 點 
勘查作業流程如下:
(一)查詢內部資料:
   實地勘查前,先運用國有非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衛星
   定位勘測輔助系統(以下簡稱勘輔系統)及國有土地地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地理資訊系統),查詢勘查標的、毗鄰國有土地之產籍、地籍資料及以前之勘
   查資料。
(二)核對外部資料:
   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等相
   關資料核對下列事項:
  1、土地:土地標示、面積、國有持分、地目、國有登記日期、管理機關名稱、
   他項權利登記情形、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種類。
  2、建物:建物建號、面積、國有持分、構造、國有登記日期、管理機關名稱、
   他項權利登記情形、建物門牌號碼、坐落基地地號、構造型式、用途、主建
   物、附屬建物面積、基地所有人等事項。
(三)實地勘查:
  1、土地:測量及調查土地座落位置、地上物使用情形(包括主建物、附屬建物
   及併同主建物使用之浴廁、晒場、庭院、畜禽舍、廚房、倉庫,以及其他現場
   認定併用使用者)及現使用人姓名。如地上物為建物者,應查明註記門牌、構
   造型式、用途、建物面積、水表、電表、稅籍等事項。如使用情形複雜,無固
   定界址者,應由各使用人出具書面協議埋設界標後辦理勘查。
  2、建物:實地查對(註)建物門牌號碼、現使用人姓名、坐落基地地號、構造
   型式、用途、水表、電表、稅籍、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其他雜項構造物等位置
   及使用面積(平方公尺)等事項。一棟房屋住用人二戶以上者,分別查對各戶
   使用範圍。
(四)實地勘查時,使用人使用現況指界不一或爭執等情形者,應製作書面紀錄,送
   業務單位參考。
(五)不動產界址與鄰地發生爭執時,應申請複丈。
(六)未登記土地,除屬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九點規定得由撥用機關撥用後辦理國
   有登記之土地外,應繪製土地位置圖,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權屬為「中華民
   國」,管理機關為本局後,移接管單位於管理系統辦理接管作業後,依(二)
   至(五)方式作業。
(七)權屬不明土地及建物,移接管單位釐清權屬,如屬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
   及已登記建物,應辦理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本局,並於管理
   系統辦理接管作業後,依(二)至(五)方式作業;如屬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
   用未登記建物,於管理系統辦理接管作業後,依(二)至(五)方式作業。

第 5 點 
勘查作業後應繪製之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內容及照片拍攝原則如下:
(一)土地勘查:應繪製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及拍攝照片。勘查表內容包含地籍資
   料、地上物管理等欄項資料,使用現況略圖包含圖例、地上物狀況等資料。
(二)房地(房屋)勘查:應繪製勘查表、建物配置圖及拍攝照片。勘查表內容包含
   地籍資料、基地資料、管理資料等欄項資料,建物配置圖包含圖例、建物位置
   圖、建物平面圖。
(三)照片拍攝:以取得全貌為原則,依現場狀況按正面、左側、右側、背面等取
   景,如為單一景物時,得僅拍攝正面照片。取景有困難者,得敘明原因後從
   略。
勘查之土地如需辦理分割,應填具國有土地分割請示單,並經簽准後,於地政機關辦竣分割後再繪製勘查表。
第一項、第二項之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及國有土地分割請示單格式如附件一~三。

第 6 點 
現場勘查應切實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勘查表填載。

第 7 點 
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應依下列原則繪製,並製作圖例:
(一)國有土地範圍:以藍色實線表示。
(二)地上房屋範圍:以紅色實線表示,中間加繪灰色斜線。
(三)簡陋房屋或棚架範圍:以紅色實線表示,中間加繪灰色交叉斜線。
(四)圍牆:以綠色┴┴┴┴表示。
(五)庭院:以橙色表示。
(六)道路:以棕色表示。
  1、已開闢者在道路兩側境界線加繪紅色實線。
  2、未開闢者,在道路兩側境界線加繪紅色虛線。
  3、道路寬度用紅色阿拉伯數字註明。
(七)分錄線:以紅色----表示,並配合以1、2、3…等阿拉伯數字表示錄號。
(八)使用範圍線:以紫色……表示。
(九)地籍線:以黑色實線表示。
(十)水表:以水表示。
(十一)電表:以電表示。
(十二)門牌:以門表示。
(十三)稅籍:以稅表示。
(十四)上述以外之使用顏色、圖例,由勘查員自定。
前項各款顏色色層,由本局各地區辦事處統一規範。
  • 第 8 點
    不動產勘查結果現場有裝設水表、電表、門牌及稅籍者,如裝設於國有房地上,於勘查表之水表、電表、門牌及稅籍欄位記載,如裝設於私有土地者,於勘查表之其他資料欄註記;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則標註於實際裝設位置。
  • 第 9 點
    不動產之界址及使用範圍,依下列規定勘定:
    (一)已登記土地之界址,應依據已知圖根點、都市計畫樁或已登記之鄰地界址點實
       地勘測。
    (二)未登記土地之界址,依前款規定勘定。
    (三)公共設施用地或使用分區邊界可以同時勘測時,應於勘查表之使用現況略圖上
       註明。
    (四)獨立建物,以牆壁之外緣為界。
    (五)兩建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六)第四款、第五款之建物,其陽臺、屋簷、雨遮等突出部分,以其外緣為界。
    (七)領有使用執照合法建物,其法定空地應一併計入。
    (八)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測繪其位
       置圖及平面圖。
    (九)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牆壁厚度之
       面積。
    (十)建物建築結構不同時,應分別勘定。
    (十一)附屬建物及其他雜項構造物,依主建物之勘定規定辦理。
    (十二)私有建物使用情況複雜,致其基地無法辦理分割,各建物使用基地之面積或
        持分,以各使用人協議為原則。
    (十三)多戶使用之國有建物,其使用範圍不確定而無法辦理分割者,其使用範圍應
        由使用人協議之。
    (十四)土地如屬使用情況複雜、多戶使用或無固定界址者,各使用範圍、面積、持
        分,以各使用人協議為原則,該協議應以書面為之,並埋設界標。
    (十五)地上為農林作物者,除現場有明顯界址可區隔耕植使用範圍外,應由申請 
        人、代理人(或受任人)或使用人領勘指界使用範圍。
    (十六)地上為私有未登記建物,得依申請人、代理人(或受任人)或使用人領勘指
        界或查訪鄰地使用人結果,記載土地使用人狀況。
    (十七)使用範圍無明顯界址供勘定者,得依申請人、代理人(或受任人)或使用人
        領勘指界位置或查訪結果辦理。
  • 第 10 點
    辦理實地勘查後,運用勘輔系統繪製勘查表、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及辦理產籍異動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運用勘輔系統功能繪製時,應先核對其地籍圖:
      1、與地政機關地籍圖相同,以歷史資料繪製時:現場狀況如未變動,辦理勘查
       時間欄位之產籍異動;現場狀況如已變動,重新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
       圖),並辦理異動產籍資料。異動完竣,列印勘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
       置圖)後送主管審核。
      2、與地政機關地籍圖相同,非以歷史資料繪製時: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
       置圖),並辦理異動產籍資料後,列印勘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
       後送主管審核。
      3、與地政機關地籍圖不同:應先釐正本局地籍圖或運用地政機關地籍圖以自建
       地籍圖方式繪製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並辦理異動產籍資料後,列印
       勘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後送主管審核。
    (二)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後現場狀況變動,辦理產籍異動(含分錄)時,應注意
       下列事項:
      1、勘查前管理區分為「待處理」、「出租」、「借用」、「委託經營」、「 委
       託管理」、「採取土石」、「設定地上權」、「改良利用」時,維持原管理區
       分,於完成其他產籍異動後,通知主管業務單位續處。
      2、勘查前管理區分為「占用」時,有使用補償金列管號者,維持原管理區分,
       於完成其他產籍異動後,通知主管業務單位辦理管理區分異動及續處;無使用
       補償金列管號者,依規定異動為適當之管理區分。
      3、抵稅、無人承認繼承收歸國有等不動產,辦理分錄後,通知主管業務單位續
       處分算釐正相關產籍資料。
      4、產籍異動後,各錄使用面積合計總面積應與登記面積相同。
  • 第 11 點
    本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辦理合併、(逕為)分割、重測、重劃、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時,其中合併、重測、重劃、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土地,主管業務單位應於管理系統辦理加註。俟地政機關辦竣登記後,依變更後之土地資料於管理系統辦理異動登錄。
    前項土地辦理勘查時,於管理系統及勘輔系統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需辦理分割土地:
      1、分割前:於勘輔系統辦理收件,完成國有土地分割請示單,經主管審核於系
       統辦理結案後,向地政機關申請標示變更登記,由勘查單位列管。
      2、分割後: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異動登錄後,於勘輔系統重新辦理收件、繪製勘
       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產籍異動等事項。
    (二)需辦理合併土地:
      1、合併前:由勘查單位於管理系統辦理加註及向地政機關申請標示變更登記,
       由勘查單位列管。
      2、合併後: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異動登錄後,於勘輔系統重新辦理收件、繪製勘
       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產籍異動等事項。
    (三)重測、重劃、區段徵收及都市更新土地:
      1、土地標示變更前:於勘輔系統辦理收件、繪製勘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產籍
       異動等事項。
      2、土地標示變更後:確認管理系統已辦竣異動登錄後,於勘輔系統辦理收件、
       繪製勘查表及使用現況略圖、產籍異動等事項。
  • 第 12 點
    同一不動產為二戶以上使用或二種以上使用情況者,依其使用位置面積,實施分割測量。但分割時應以不影響其利用價值或登記為原則。
  • 第 13 點
    不動產分割,其界線依下列方式定之:
    (一)非屬都市計畫道路之現行道路,以實際通行使用範圍為界;其經列為法定空地
       使用或供畸零地合併使用者,以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合併證明書等所載範圍為
       界。
    (二)各戶間通巷、防火間隔、共用水溝、以中心為界。但有使用者,依其使用範圍
       為界,協議者,依協議辦理。
    (三)利用原有圍牆搭建,致其突出物跨越鄰地,以原圍牆外緣為界;圍牆為共有
       者,以中心為界。
    (四)建物座落於裡地,其出入通道單獨使用者,合併於裡地辦理分割;通巷供公眾
       通行者以巷道範圍辦理分割。惟通巷為鄰居共同通行且為死巷者,以中心為
       界。
    (五)建物分割,依本作業程序第九點第四款至第十三款勘定之界線辦理。
  • 第 14 點
    不動產申請分割測量程序如下:
    (一)依據勘查使用範圍或經核定需辦分割範圍繪製地籍分割略圖,以國有土地分割
       請示單簽准後辦理之。
    (二)填製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印信後向地政機關申請複丈。已有繕發
       權狀者應一併檢附,並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免繕發分割後權狀。
    (三)依地政機關排定複丈日期通知權利關係人按時在現場會同指界,並埋設界
       樁。
    (四)按地籍分割略圖及現場實際使用情形,會同權利關係人及地政機關測量人員實
       施測量作業,當場向權利關係人說明測量分割方式及界址位置,勘查員並應於
       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五)洽取複丈成果圖及列印分割後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經主管核
       准免先勘查案件,得逕送地政機關申請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於地政機關排定
       複丈日期時,另會同權利關係人,一併辦理指界及勘查。
  • 第 15 點
    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辦理民眾申請案件之勘查作業方式如下:
    (一)排定勘查日期後,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代理人(或受任人)會同領
       界。
    (二)勘查員因風雨或其他事故,不能於預定勘查日期實地勘查時,應分別通知申請
       人、代理人(或受任人)改期勘查。
    (三)已通知申請人、代理人(或受任人)到場領勘,除申請人、代理人(或受任 
       人)有以電話或書面敘明理由者,由勘查員重新排定勘查日期外,申請人、代
       理人(或受任人)未到場領勘致無法勘查者,勘查員不再排勘,於申請案件移
       送業務單位之簽內敘明。
  • 第 16 點
    下列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複丈分割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一)為瞭解界址申請複丈鑑界者。
    (二)配合申請人之申請事由辦理分割者。
    (三)他機關為撥用申請複丈者。
  • 第 17 點
    勘查作業中遇有地籍圖簿不符或誤謬,應請地政機關查明更正。更正登記完竣後,應於管理系統辦理異動登錄,必要時應重新勘查。
  • 第 18 點
    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接管各機關依規定移交之國有不動產,於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接管作業後,應依接管前勘查表、勘查日期、使用現況略圖(建物配置圖)登錄地上物資料及辦理勘查。
  • 第 19 點
    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發現屬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未登記土地,應即時申辦國有登記,辦竣後於管理系統建立產籍資料。
  • 第 20 點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勘查、分割、登記後,發現勘查成果錯誤,或與民眾申請複丈或複勘成果不符者,經勘查主管同意後,辦理更正並異動產籍資料。
  • 第 21 點
    本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辦理勘查作業之時限,由各地區辦事處自行規定。需其他機關辦理事項者,應隨時與其連繫協調,並追蹤列管。
  • 第22點
    管理區分為「待勘查」且子管理區分為空白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運用相關圖資套疊判讀地上物狀況,經判讀結果全筆為空地、道路、水溝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者,得將判讀結果視為勘查成果,據以辦理產籍資料異動,免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實地勘查相關作業。
    依前項規定辦理產籍資料異動者,應於產籍其他事項欄加註「3B18 地上物資料及管理區分係套疊圖資判讀登錄」,並將加註判讀日期之圖資套疊成果圖及異動後之產籍表隨案歸檔,以利日後查考。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產籍資料異動之土地,嗣後如受理相關申請案件,仍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實地勘查。
  • 第 23點
    因業務需要,辦理國有公用或其他公、私有等不動產勘查時,比照本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