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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1點規定,本總局已於100年11月4日以台總局保字第1001023079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文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發文日期: 100.11.04
發文字號: 台總局保第1001023179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第1點規定,本總局已於100年11月4日以台總局保字第1001023079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名稱: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作業規定
容:
一、本作業規定依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
    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