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89年10月2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工程技字第89031500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90年6月1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工程技字第90022254號函增訂發布「勞工福利設施部分」
3.中華民國91年6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工程技字第91026736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施行
4.中華民國91年11月2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工程技字第09100520670號令修正發布「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及「水利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並自即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93年4月2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工程技字第09300159190號令修正發布部分公共建設之定義、「勞工福利設施」及「重大工業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6.中華民國93年7月7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工程技字第09300255980號令修正發布「社會福利設施規定」
7.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工程技字第09500069540號令修正發布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8.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工程促字第09700325080號令修正發布「社會福利設施」、「重大商業設施」、「農業設施」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
9.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62552474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施行
10.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82551379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施行
11.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225526790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