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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5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 (以下簡稱園區事業) 
    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 (以下簡稱區內事業) 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
    辦理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實施保稅貨品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輸入保稅貨
    物,除可於園區內 (區內) 海關辦理通關外,其於進口地海關辦理者
    ,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運輸業之進口艙單申報,依報關手冊有關艙單規定辦理。


四、進口報單之申報:
 (一) 報單類別限 B6 及 G7 報單。
 (二) 納稅義務人應申報其海關監管編號。
 (三) 應確實填報保稅貨物買方料號。
 (四) B6  報單之納稅辦法,保稅貨物為 56 ;機器設備為 5Y ;G7  報
      單之納稅辦法為 99 或 55 。
 (五) 收單關別:貨物存放處所為局本部所管轄,且局本部設有保稅組 (
      課) 通關單位者,應填報其關別代碼 (如台北關稅局為 CB 、台中
      關稅局為 DB、高雄關稅局為 BB) ,其餘則依各通關單位之關別代
      碼填報。
 (六) 申報 B6 報單時,對於同一提單含有保稅與非保稅貨物者,應先申
      報保稅貨物部分,再申報非保稅貨物,並應依規定正確填報納稅辦
      法。
 (七) 進口報單訊息之傳輸,園區 (區內) 事業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可經
      由通關網路或網際網路 (ASP) 送達海關。


五、進口報單之收單及銷艙:
 (一) 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 (限 B6、G7) 、園區 (區
      內) 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 (二位英文字母,新科為 CS、南科為 BS
      、路竹為 BR 、中科為 DS ,屏農為 BV ,高加為 BK、楠加為 BN
      、中加為 DT 、中港加為 DC 」及三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 、納
      稅辦法 (B6  報單為 56 或 5Y,G7 報單為 99 或 55)、其他簽審
      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內 (區內) 通關 B6 、G7  報單之檢查
      項目相同。
 (二) 海、空運進口艙單,經轉運申請書或特別准單 (空運) 核銷艙單後
      ,除有特殊情形者,經海關核准註銷轉運准單或特別准單 (空運) 
      外,不得再於船 (機) 抵達之海關辦理進口通關事宜。


六、進口報單之分估、查驗、徵稅、放行:
 (一) 進口報單之收單、銷艙、分估、查驗、徵稅、放行、審核、簽證、
      理單等作業,進口地海關依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
      口區進口報單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
 (二) 進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 C2 、C3,屬應審核輸入許可證者,應
      憑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分局)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 (分支機
      構)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分處) 核發之書面輸入許可證辦理。
 (三) 進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海 (空) 運進口貨物放行
      通知訊息至卸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 (進口報單申報之貨物存放處
      所) 。


七、保稅貨物之放行及提領:
 (一) 經核定為 C1 免審免驗方式通關放行之園區 (區內) 事業保稅貨物
       (B6  報單) 案件,其供園區 (區內) 事業登帳用報單副本聯核發
      作業,由報關業者於電腦放行後,儘速傳送報單資料供園區 (區內
      ) 事業登帳;至於以 C2、C3 方式通關放行者 (B6、G7  報單) ,
      由各通關單位核發登帳用報單副本聯,交由報關業者簽領,憑供園
      區 (區內) 事業登帳。
 (二) 經放行之園區 (區內) 事業保稅貨物 (B6 、G7 報單) 案件,其提
      領出站、倉時,免用保稅卡車或保稅貨箱及免加封方式,憑 B6 、
      G7  進口報單副本及報關業自行列印之放行通知單運送至園區 (區
      內) 事業。


八、查核作業:
 (一) 各關稅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監管單位,應
      定期或不定期列印進口地海關放行資料,派員赴廠查核。
 (二) 園區 (區內) 事業之保稅貨物帳冊管理,仍由海關各監管單位辦理
      。
 (三) 帳冊查核資料之擷取,應包括各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
      工出口區駐區海關及其進口地海關通關之所有資料,由各駐區海關
      依現行規定辦理列印。


九、園區 (區內) 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由各關稅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
    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監管單位於電腦建置。


十、園區 (區內) 事業與報關業者之長期委任書,由報關業者向各關稅局
    之報關業管理單位提出,經審核後予以建檔,以便利進口報單收單長
    期委任檔之比對作業,比對長期委任檔不符者,以 C2 或 C3 通關,
    由通關單位以人工比對個別委任書。


十一、各關稅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監管單位應將
      園區 (區內) 事業之印鑑卡 (含海關監管編號並與實際帳冊管理使
      用之印鑑卡相同) 送各關稅局報關業管理單位及通關單位存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