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應各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以外之其他財產,其已失原有使用效能
,奉准報廢而有殘值者變賣及估價需要,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各財產管理機
關或受委託辦理變賣機關 (以下簡稱執行機關) 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變賣所得款,應依相關規定解繳國 (公) 庫。
三、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但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
(二) 公開標售一次而未標脫者,執行機關得以原標售底價或降一成,重
新標售或當場改以公開喊價方式處理。
四、變賣及估價程序如下:
(一) 決定變賣方式。
(二) 估價:由執行機關依以下列方式辦理,但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
單位辦理收購,定有收購價格者,以該價格為準。
1.依帳面價值 (已提列折舊者) 或折舊後之殘值;但有市價者,以
二者之較高者為準。
2.自行估定。
3.委託專業單位估價。
(三) 公告招標:於開標十四日前公告標售。未標脫案件重新辦理公開標
售時,得於開標七日前公告。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或殘值較高者
得視實際需要延長等標期。標售公告除應張貼於執行機關公告 (布
) 欄外,並得於機關或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登錄招標資訊
。
(四) 開標,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主持開標。
(五) 得標人繳價。
(六) 交付。
五、招標公告,以實貼於執行機關公告 (布) 欄者為準,其內容應載明下
列事項:
(一) 法令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 (一) 款。
(二) 標售標的及數量。
(三) 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
(四) 開標日期及地點。
(五) 投標及開標方式。
(六) 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一次繳
清全部價款。
(七) 點交期間及方式:得標人繳清全部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辦
理交付。
(八) 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之時間地點。
(九) 其他應註明之事項:例如標售標的物之效用,按現狀辦理交付等。
六、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
(一) 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 (自然人應註明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及電話號碼。法人應註明法人名稱、
地址、電話號碼、法人證明文件字號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投標金額
應用中文大寫) 。但採現場喊價方式者,免填投標單。
(二) 繳納保證金:其金額按標售底價百分之十計算 (計至千位,不足一
千元者免計收) ,以經政府依法核准於國內經營金融業務之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郵局、農會或漁會之劃線支票 (指以
上列金融機構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劃線支票) 或保付支票,或郵局
之匯票繳納;但採現場喊價者得以現金繳納。採通信投標方式者,
該保證金票據連同投標單妥為密封於專用之標封內,用掛號函件於
開標前一日寄達執行機關或其指定之郵政信箱;逾期寄達者不予受
理,原件退還。
(三) 投標人得親自或出具委託書委由他人出席開標現場,並辦理後續相
關事宜。
七、執行機關採公開標售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 採通信投標方式者:
1.主辦單位派員會同監標人員 (監標人員由執行機關主 (會) 計或
有關單位人員擔任) 於開標時間前一小時取出投標單函件,於開
標地點當眾點明拆封審查。
2.審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 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齊備。
(2) 投標單及保證金是否符合規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標無效:
(1) 投標單及保證金票據,二者缺其一者。但免計收保證金者不在
此限。
(2) 保證金金額不足或其票據不符前點第二款規定者。
(3) 投標單所填投標金額經塗改未認章、或雖經認章而無法辨識、
或低於標售底價、或未以中文大寫者。
(4) 投標單所填標的物、投標人姓名,經主持人及監標人共同認定
無法辨識者。
(5) 投標單之格式與執行機關規定之格式不符者。
(6) 投標保證金票據之受款人非執行機關名義而未經所載受款人背
書者。
4.決標: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次高標
價者為次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應當場由主持人
抽籤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標價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比
照辦理。
5.得標人放棄得標者,其投標保證金予以沒收。
6.未得標者之保證金,應由未得標者持憑交寄投標單函件之郵局掛
號執據及與投標單內所蓋相同之印章無息領回。二人以上共同投
標時,得由共同投標人出具委託書 (所蓋印章與投標單相同) 委
託其中一人代表領回。
7.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七日內一次繳
清全部價款 (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 。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
為放棄得標,除沒收保證金外,應通知次得標人於七日內按最高
標價一次繳清價款承購。
8.得標人繳清價款後,執行機關應於三日內交付標的物。
(二) 採現場喊價方式者:
1.投標人應於開標前三十分鐘到達執行機關,出示身分證【法人 (
公司) 投標者,應出示法人證明文件及授權委託書】,繳納保證
金後,由執行機關發給參與投標證明及喊價牌,始取得投標權。
逾時到達、投標人資格不符、保證金不足或保證金票據規格不符
規定者,均不予受理。
2.監標人員由執行機關主 (會) 計或有關單位人員擔任。
3.喊價及決標:主持人於開標時間當眾宣布標售標的及開始喊價,
由取得投標權之投標人當眾舉牌喊價,出價最高者,由主持人覆
誦該價格,經覆誦三次,無再出更高價者,則由主持人宣布由其
得標;於第三次覆誦前,有投標人舉牌喊出更高價格者,則重新
以最高價格再按上述程序覆誦,直到宣布決標為止。
4.投標人喊價低於標售底價者,投標無效。
5.保證金於決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應由未得標人持憑參與投標
證明及喊價牌無息領回。
6.決標後,得標人應逕向執行機關洽領繳款書,並於七日內一次繳
清全部價款 (所繳保證金應抵繳價款) ,逾期未繳清價款者,視
為放棄得標,沒收保證金。
八、前三點有關促請投標人注意之事項,應於投標須知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