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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核辦電子公文個人憑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財政部核辦電子公文個人憑證作業要點

財政部10068日台財人字第10008506970號函發布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核辦所屬人員電子公文個人憑證(自然人憑證,以下簡稱憑證),以憑實施公文線上簽核時識別網路身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憑證核發對象:使用本部部內EIP網站人員。

三、憑證集體申請作業:

(一) 填寫憑證申請表:由本部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將憑證申請資料表函送各單位轉請所屬人員依式填寫,並檢附以A4紙影印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憑證申請資料表亦得由本部部內EIP入口網站下載使用。

(二) 填寫欄位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E-mail電子信箱、用戶代碼(用戶代碼限用大寫或小寫英文字母、數字及特殊符號,作為「鎖卡解碼」及「線上申請停(復)用」時使用)。

(三) 本部各單位彙集所屬人員填妥之憑證申請資料表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送人事處,由人事處先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加蓋「僅供申請自然人憑證使用」章戳,併同憑證申請資料表,轉請戶政事務所辦理製卡作業。

(四) 戶政事務所辦理製卡完竣,由人事處協調戶政事務所工作人員至本部發卡並通知本部所屬人員領取。本部所屬人員收到憑證,應檢核憑證資料是否與個人基本資料相符,並於「憑證申請書」、「憑證繳費暨開卡確認存根聯」簽名,俾戶政事務所工作人員收回,另「憑證申請暨開卡確認收執聯」請本部所屬人員自行妥為保管。

(五) 本部所屬人員如已持有憑證,於新證製發後,原憑證自動失效。

四、新到職人員及遺失毀損憑證人員如申辦時一次不足五人,均請自行持身分證正本至戶政事務所申辦;惟新到職人員於申辦後得憑戶政事務所收據向本部申請費用。

五、憑證有效期限及期限屆滿之處理:

(一)憑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二)憑證有效期限到期前六十日,可分別採線上或自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展期,憑證展期期限為三年。

(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於憑證到期前六十日起會陸續發送憑證展期通知至用戶原憑證註記之電子郵件信箱,請用戶自行上網辦理展期。

(四)辦理憑證線上展期:本部所屬人員於憑證到期前六十日內,請自行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http://moica.nat.gov.tw點選「憑證作業」之「憑證展期」申請辦理;憑證到期日後須自行持身分證正本戶政事務所辦理。

六、憑證申請費用:

(一)                本部於民國一百年集體申辦憑證、新到職人員申辦憑證,以及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含憑證辦理展期期間計八年)重新申辦憑證,其費用均由本部負擔。

(二)                憑證使用期限(含憑證辦理展期期間)內,如因個人保管使用不當,以致憑證遺失、毀損、遭鎖卡無法使用,須重新申辦,其費用由重新申辦人員自行負擔。

七、憑證保管:

(一) 憑證為使用公文線上簽核系統進行公文簽核時加簽加密之用,視同職章,應妥為收存,避免遺失或毀損。

(二) 遺忘攜帶憑證,請至本部部內EIP網站/文書檔管系統申請臨時憑證。

八、 本部所屬人員離職時無須繳回憑證;惟離職人員再調任本部,前由本部負擔費用申辦之憑證,如仍於使用期限(含憑證辦理展期期間)內者,仍應使用原申辦之憑證,如須重新申辦,其費用由重新申辦人員自行負擔。

九、 臨時憑證申請:

(一) 本部所屬人員忘記攜帶憑證,請至本部部內EIP網站/文書檔管系統申請臨時憑證,臨時憑證有效期限為申請當日。憑證毀損者亦得申請臨時憑證,但應儘速自行重新申辦憑證。

(二) 本部所屬人員申請臨時憑證,應登錄申請單位、申請人、申請原因等資料,經申請人主管核可後送本部資訊小組安裝軟體憑證,再行使用。

十、 臨時憑證補簽追認:

(一)使用臨時憑證加簽之公文,於歸檔前,須以正式憑證補簽追認,並記錄補簽追認時間、補簽人員及簽章資料等資訊。

(二)因故無法補簽時,得由職務代理人或權責主管開啟補簽作業並記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