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按養殖地區及魚貝類計算繳租標準:
岩礁地區魚貝養殖:
一級:養九孔、龍蝦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二級:養石斑魚、鯛魚類,每公頃年繳八十公斤。
三級:其他魚貝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陸上魚塭區魚貝粗放養殖:(分級以虱目魚折算繳租)。
一級: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二級:每公頃年繳廿五公斤。
三級:每公頃年繳二十公斤。
二、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標準:
岩礁區○‧三公頃以下;陸上魚塭區粗放養殖三公頃以下。
三、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給予之優惠:
前三年六折收租;第四年起八折收租兩年;第六年起停止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