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稅倉庫貨物存儲、出倉之押運或監視加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係指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申請進儲
非自用之保稅倉庫、專供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之
自用保稅倉庫,或存儲於該等保稅倉庫之貨物出倉轉儲免稅商店、預售
中心、 提貨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他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或出倉
出口。
四、保稅貨物申請進出保稅倉庫時,應監視加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並應
派員押運:
(一)高危險群廠商之貨物其第一欄稅率在百分之十以上。
(二)洋菸酒(啤酒、航空公司專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國內菸酒製
造商及洋菸酒代理商進出口者,得免押)。
(三)敏感性之農畜產品(包括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四)敏感性電器用品(高單價、高稅率之貨物)。
(五)其他管制物品。
前項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押運:
(一)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貨物經查驗無訛或裝載於經核准以電子封條加封之貨櫃或保稅運貨工具。
(三)在同一保稅管制區內移儲或進出倉。
(四)各關依職權審酌核可。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