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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物流中心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項    目:一、門禁之管控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確保存倉貨物之安全。
作業時間:按實際需要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物
          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五、 (四) 、 (五) 、 (八) 7 。
作業要點:
一、設有獨立之警衛單位,掌管貨櫃 (物) 進出之查對,門禁管制及巡邏
    工作,並記錄備查。
二、大門出入口應設置閉路電視監視系統、二十四小時錄影存證、並存檔
    三十日以上。
三、貨櫃 (物) 進出中心警衛人員門哨之管控作業:
 (一) 進儲作業:
      應查對運輸工具載運之貨櫃 (物) 與運送文件無訛後進儲,並在文
      件上註記進儲時間。
 (二) 運出作業:
      1.保稅貨物進口放行提領者,憑「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
        行准單) 」,核對貨櫃之標誌、號碼、封條號碼 (或嘜頭、件數
        ) 及電腦檔資料無訛後,於「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
        准單) 」簽章放行,作業文件存檔備查。
      2.保稅貨物出口或轉儲其他保稅區者,憑「貨櫃 (物) 運送單 (兼
        出進站放行准單) 」,核對貨櫃之標誌、號碼、可加封卡車 (貨
        箱) 、封條號碼及電腦檔資料無訛後,於「貨櫃 (物) 運送單 (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簽章放行,作業文件存檔備查。
      3.保稅貨物委外檢驗、測試、重整、簡單加工或廢料及不良品或課
        稅區貨物運出者,憑「貨物運出放行單」核對貨物之嘜頭、件數
        及電腦檔資料無訛後,於「貨物運出放行單」簽章放行,作業文
        件存檔備查。
      4.貨櫃 (物) 運出時,電腦應記錄專責人員及大門警衛姓名、櫃號
        、車號、時間等資料。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二、貨櫃(物)進儲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確保進儲物流中心貨櫃(物)正確無誤及資料記錄完整。
作業時間:貨櫃(物)進儲物流中心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九條、第十
          七條之一、「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七、九、十、二十
          一、「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四、(四)。
作業要點:一、貨櫃進儲作業:
 (一) 專責人員憑進儲文件或進口貨櫃清單及「貨櫃(物)運送單(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核銷
      進口貨櫃清單,並監視拆櫃進倉或進儲露天處所。
 (二) 發現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不符或有偽造、變造等異常情形
      者,專責人員應即通知轄區海關處理。
 (三) 貨櫃運送單上繕打之運送時間,於查核時如發現逾越海關規定之合
      理在途運送時間者,專責人員應即查究原因,責由司機出示註明修
      理時間之修理證明或公路警察證明,並切結保證櫃裝貨物無訛,否
      則願負一切責任,憑以備查辦理貨櫃進儲作業,並通知轄區海關處
      理。
 (四) 前(二)(三)異常情形之貨櫃,暫勿剪封拆櫃。
 (五) 合理在途運送時間,詳如各關訂定之貨櫃運送路線暨時間限制表之
      規定。
二、貨物進儲作業:
(一)保稅貨物進儲,專責人員憑進儲文件及「貨櫃(物)運送單(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或「出廠放行單(保稅工廠)」,核對封條號碼
      、保稅卡車(貨箱)或可加封卡車(貨箱)或載運車輛號碼無訛後
      ,監視卸貨進倉或進儲露天處所。
(二)課稅區貨物進儲,憑「國內貨物進(出)單」,核對貨物嘜頭、件
      數無訛後卸貨進倉。
三、貨櫃(物)進儲應辦事項:
(一)貨櫃進儲時,專責人員應依貨櫃(物)動態傳輸作業規定於點收後
      ,即將貨櫃動態訊息(FG  進站)傳輸至櫃動庫;拆櫃作業完成或
      經海關核准以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後,將貨櫃動態訊息(AZ
      拆櫃結案)或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傳輸至櫃動庫,立即依海
      關對進口貨櫃(物)之控管規定,傳輸貨櫃動態訊息至櫃動庫或回
      傳進儲訊息至起運地海關、貨櫃站、貨棧、保稅工廠等。
(二)應將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櫃號、車號、時間等相關資料輸入
      電腦,或與進口海關連線傳送之電腦放行通知所載內容核對是否正
      確。
(三)貨櫃(物)運送單,經專責人員簽證後存檔備查。
協調單位:起運地海關或倉儲業者、轄區海關。


項    目:三、點驗貨物進倉(儲)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管理貨物進儲及拆櫃進倉,維持通關秩序正常性。
作業時間:貨櫃(物)進儲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九條、「物
          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五(八)2、3、七、九、十、「進
          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九條。
作業要點:
一、貨櫃(物)進中心後,除經海關核准其得存儲於露天處所者外,應即
    拆櫃或卸貨進倉。
二、憑轉運申請書(L1  外貨進儲物流中心)或進口報單(D8  外貨進保
    稅倉)或進口報單(D7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或出口報單
    (B2  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或出口報單(D1  課稅區售與
    退回保稅倉)或國內貨物進(出)單或相關文件、裝箱單(保稅貨物
    進儲按月彙報)或貨物運出檢驗、測試、重整、簡單加工紀錄,核對
    料號、嘜頭、數量無訛後,點數監視進倉。
三、進倉貨物,應於包裝上以條碼標示貨物名稱、規格、料號,其以整箱
    或整櫃儲存者,應再加列內裝數量,並刷碼登錄電腦;但貨物及其外
    包裝均不適於以條碼標示且無法以刷碼方式登錄電腦者,得報經轄區
    海關核准,以人工方式登錄。
四、每批貨物上架並登錄後,應以電腦比對進倉貨物與原申報貨物明細是
    否相符。
五、發現進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時,專責人員應立即以書面或電傳
    轄區海關處理,未通知而經海關查獲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六、如有不適合置放貨架者,須向轄區海關申請放置於平面倉位或進儲露
    天處所。
七、按月彙報進儲之保稅貨物,如有運出之需要者,應立即申報。
    但其進儲或運出依「物流中心與保稅區廠商間按月彙報案件之電腦系
    統需求表」辦理者,不在此限。
八、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應加封運至物流中心進儲,並
    由專責人員核對封條無訛後,立即拆櫃卸貨點數進倉,存放於專區。
    但經海關核准貨櫃(物)存儲於露天處所者,以原櫃(物)存儲於專
    區。


項    目:四、短溢裝報告之填報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存倉貨物之完整性。
作業時間:適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肆、二十六。
作業要點:
一、貨物進倉有溢裝情事,應即繕具短溢裝報告書,經專責人員查對並簽
    章後,向轄區海關報備,並應於保稅電腦帳冊依實到數量更正,及登
    錄短溢裝報告書編號、更正原因;更正前後情形並應即時登錄於「進
    出倉修改記錄檔」。
二、貨物進倉有短裝情事,其短少數量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五,且其短
    少之貨價在美金一千元以下者,應於貨物提領進儲後一個月內,繕具
    短溢裝報告書,經專責人員查對並簽章後向轄區海關報備;如數量短
    少已逾上開標準者,應另提供公證行公證報告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有
    關資料。
三、短溢裝報告書一式三份,二份送轄區海關報備,一份自存,經轄區海
    關核准後調整貨物帳。
四、未於上開期限申報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公證行、發貨人。


項    目:五、貨物看樣、取樣及公證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存倉之貨物。
作業時間:適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五條。
作業要點:
一、存倉之貨物如需看樣、取樣或公證,由貨主或物流中心向轄區海關申
    請特別准單,由專責人員監視辦理,開箱後應恢復原狀。
二、取樣貨物之外箱應另貼條碼,標示內裝更新數量,並於貨物帳註記。
三、作業文件依序留存備查。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貨主。


項    目:六、貨物重整或簡單加工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時間:適時辦理。
作業目的:有效掌控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之動態及完整性。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三條、第二
          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二十六
          。
作業要點:
一、重整或簡單加工以貨物流通過程所必需者為限,不得以大型複雜機器
    設備從事加工。於物流中心辦理者,應於重整及加工專用倉區辦理。
    委外辦理者,應經轄區海關核准後始得運出。
二、於物流中心辦理者:
(一)重整後變更料號者應於事前繕具「物流中心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
      」【申請書編碼:P +監管編號(5 碼)+年度(2 碼)+自編序
      號(6 碼)共 14 碼】向轄區海關申請(得以電子郵件申請)核准
      ,未變更料號者得由專責人員於事後向海關報備。
(二)填具「物流中心重整及簡單加工申請書」(兼准單)向轄區海關申
      請,經核准後登錄電腦。該准單除申請書號碼外,應加列重整前原
      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作為重整前貨物除帳用,重整貨物另編
      進儲編號登帳,以利勾稽。
(三)憑電腦列印之重整或加工用料揀貨單(載明海關核准文號、編號、
      貨名、規格型號、料號、單位、數量),揀貨下架、刷碼移位登錄
      ,貨物移置加工專用倉區,並在專責人員監視下辦理重整加工作業
      。
(四)已完成重整加工之貨物應另貼條碼標示貨名、料號、規格型號,並
      以加工申請書編號為報單號碼登錄電腦後,核銷重整前貨物帳,裝
      盤上貨架存放。
三、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者:
(一)申請作業:
      1.填具「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兼准單)【
        申請書編碼:PA(2 碼)+○○(空 2  碼)+監管編號(5 碼
        )+年度(2 碼)+自編序號(3 碼)共 14 碼】一式二份(附
        件一),另檢附受託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之工廠登記證及其他核
        准文件(保稅區廠商依有關規定需事先申請核准),載明申請人
        (貨主)、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名稱、加工屆滿期限、重整加工
        品之有關資料(料號、貨名規格、數量、加工方式)、重整加工
        品之用料有關資料(料號、貨名規格、單位用量、使用數量、是
        否保稅、原進儲報單號碼及項次),向轄區海關申請核准。委外
        重整或簡單加工後之貨物,一律變更料號,以利帳務控管及登帳
        、除帳作業。
      2.經轄區海關核准之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案件,應憑委外重整或簡
        單加工申請書之文號及其所申報重整加工品之保稅用料,依序設
        置帳卡並以電腦登錄「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
        運回紀錄」(附件二)【紀錄卡編碼:PA(2 碼)+監管編號(
        5 碼)+年度(2 碼)+原申請書序號(同申請書編號 3  碼)
        +自編序號(2 碼-按申請書所載物流中心之保稅用料貨物依序
        給號)共 14 碼】。
      3.經核准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應於核准之翌日起三個月內
        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計不得超過六
        個月。
(二)運出作業:
      1.以電腦列印之「出倉貨物揀貨單」(載明申請書編號、海關核准
        文號、貨名、規格型號、料號、單位、數量),揀貨下架、刷碼
        出倉登錄「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
        及貨物帳,貨物移置理貨區。
      2.憑海關核准之「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兼
        准單)及「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
        所載貨物運出數量,核對出倉貨物之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
        、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以電腦列
        印附有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
        。
      3.貨物提領,應以電腦登錄運送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載運工具車
        行及車號。
(三)運回作業:
      1.已完成重整加工之貨物運回,應另貼條碼標示貨名、料號、規格
        型號,專責人員憑「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
        及依規定設置之「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
        紀錄」,核對料號、嘜頭及數量無訛後,監視進倉。
      2.應逐項登錄「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記錄
        」,並按重整加工貨物運回數量折合並核銷其重整前貨物累計運
        出數量。
      3.已完成重整加工之貨物運回,應以其加工申請書編號為報單號碼
        登錄貨物帳(重整貨物帳),但如係由保稅區廠商重整加工且依
        規定須繕具 B2 報單運回物流中心者,憑 B2 報單登錄貨物帳。
(四)重整或簡單加工廠商應設置「代物流中心貨物重整或簡單加工進出
      廠及領用登記簿」(附件三)並詳實記錄保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
      結存數量,以供海關隨時赴加工場所查核。
四、重整加工品由物流中心出倉進口或出口(含視同)之報單申報方式:
(一)重整後之加工品申請出倉,應於報單上詳細報明貨物重整前、後之
      名稱、數量、進倉日期、原報單號碼、重整申請文號等,以供海關
      審核。但重整加工品係以 B2 報單並依前述方式申報及登帳者,免
      再報明。
(二)應依重整加工品之貨物狀況申報完稅價格、稅則號別及應否課徵貨
      物稅。
五、因重整加工產生之廢料或不良品,經點數後以加工申請書編號登錄專
    帳及存入廢料儲存區控管。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所產生者,應全數運
    回物流中心依規定處理。
六、專責人員監視辦理後,作業文件依序留存備查。
七、進儲物流中心之洋菸酒,不得委外重整。其於物流中心重整者,以附
    加促銷贈品及加貼中文標示為限,不得變更原貨之容量及標示;並應
    逐批向轄區海關申請,海關認為有必要時,得派員會同專責人員監視
    辦理。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七、貨物帳之登錄及核銷處理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時間:適時辦理。
作業目的:有效確保存倉貨物之正確性。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
          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十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
          作業規定」五、七、九至十八、二十三至二十六、二十八、二
          十九及「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
作業要點:
一、進倉貨物:
    逐批與「原申報貨物明細」核對,將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及類別
    、項次、料號、貨名、規格型號、數量、單位、日期、儲位及短溢裝
    等相關資料登入貨物帳。
二、出倉貨物:
(一)保稅貨物售與課稅區或保稅區:
      以「海關進口貨物放行」訊息-簡 5116 或簡 5116S  及報單副本
      ,逐批與貨物帳之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料號、貨名
      、規格型號、數量、單位核對無訛後,登入出倉報單號碼及類別、
      項次、數量、日期,核銷貨物帳。
(二)保稅貨物出口:
      以「海關出口貨物放行」訊息-簡 5204 或簡 5204S  及報單副本
      ,核銷貨物帳作業同(一)
(三)課稅區貨物運出:
   以「國內貨物進(出)單」核銷貨物帳作業同(一)。
三、已完成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
(一)物流中心內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
      逐批與轄區海關核准之「重整及簡單加工申請書」核對後,將重整
      貨物進儲編號、貨名、料號、規格、型號、數量、單位等相關資料
      登入貨物帳,並折算用料後,登入核准重整文號、項次、數量、日
      期,核銷用料貨物帳。
(二)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之貨物:
      逐批與轄區海關核准之「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
      」核對後將運出重整貨物之進儲編號、貨名、料號、規格、型號、
      數量、單位等相關資料登入貨物帳及「物流中心委外重整或簡單加
      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經重整加工後貨物運回,應以其加工申
      請書編號為報單號碼登錄貨物帳(重整貨物帳),但如係由保稅區
      廠商重整加工且依規定須繕具 B2 報單運回物流中心者,憑 B2 報
      單登錄貨物帳。
四、委外檢驗測試貨物:
    逐批以轄區海關核准之「物流中心貨物委外檢驗測試申請書」與貨物
    帳之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料號、貨名、規格型號、數
    量、單位核對無訛後,登入「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紀錄」。運
    回進倉,刷碼登錄電腦,並核銷「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紀錄」
    。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免運回而直接運
    往保稅區者,以「海關進口貨物放行」訊息-簡 5116 或簡 5116S  
    及報單副本,核銷「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紀錄」及貨物帳。
五、運出展覽貨物:
    運往課稅區者,逐批經監管海關核准,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
    進口報單(D2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申報放行
    並提供稅款保證金後,物流中心憑放行通知訊息(5116  或 5116S)
    登入電腦帳冊,並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運出登錄貨物帳,展覽物品運回時,由物流中心或貨物持有人填具出
    口報單(D1  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向物流中心轄區海關申報;
    經海關查驗無訛放行,並退還原擔保稅款,物流中心憑放行通知訊息
    進儲及登錄電腦帳冊銷案。
六、廢料或不良品:
    經點數進儲廢料儲存專區後,登入貨物帳;以「海關進口貨物放行」
    訊息(簡 5116 或 5116S)或「海關核准運出文件」,逐批與運出廢
    料核對後,核銷貨物帳。
七、登錄及核銷貨物帳,應以電腦記錄作業時間及專責人員姓名。
八、貨物儲存逾二年者,應編製「儲存逾二年貨物清表」,於海關要求時
    列印供查核。
九、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應設置專帳管理,其登帳除依
    一之規定辦理外,並應詳細記載貨名、廠牌、數量、容量、成份、年
    份等資料。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八、自備封條之加封核銷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嚴密控管自備封條之使用。
作業時間:隨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二十。
作業要點:
一、物流中心使用之自備封條 (或電子封條) ,其廠牌、規格及樣式,應
    先報經海關核可,始准使用。
二、以電腦記錄封條使用情形,其項目包括使用日期、封條號碼、報單號
    碼或出倉核准文號、貨櫃號碼或可加封卡車 (貨箱) 號碼、使用人姓
    名、用途、備註等。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九、貨物委外檢驗、測試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嚴密控管貨物委外檢驗、測試之動態。
作業時間:適時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三條、
          「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二十八。
作業要點:
一、申請作業:
 (一) 填具「物流中心貨物委外檢驗測試申請書」【申請書編碼:T +監
      管編號 (5 碼) +年度 (2 碼) +自編序號 (6 碼) 共 14 碼】向
      轄區海關申請 (得以電子郵件申請) ,經核准後登錄電腦。
 (二) 委外檢驗測試貨物除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得以電腦連線向海關申報
      ,完成通關並登錄電腦銷案,免運回而直接運往保稅區外,應於運
      出後三個月內運回,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一次,但合
      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運出作業:
 (一) 以電腦列印之「出倉貨物揀貨單」 (載明海關核准文號、貨名、規
      格型號、料號、單位、數量) ,揀貨下架、刷碼出倉登錄,貨物移
      置理貨區。
 (二) 憑海關核准之「物流中心貨物委外檢驗、測試申請書」,核對出倉
      貨物之貨物帳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貨名、規格型號
      、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
      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
 (三) 貨物提領,應以電腦登錄運送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載運工具車行
      及車號。
三、運回作業:
    專責人員憑「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紀錄」,核對料號 (嘜頭) 及數
    量 (件數) 無訛後,監視進倉,其作業同自主管理事項三。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委外檢驗測試單位。


項    目:十、貨物運往課稅區放行運出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貨物正確提領及資料完整無訛。
作業時間:貨物運出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第十
          二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五 (八) 5、6、7 、十
          一、十二、十七。
作業要點:
一、放行提領作業:
 (一) 貨物出倉,憑電腦列印之「出倉貨物揀貨單」揀貨下架、刷碼出倉
      登錄,貨物移置理貨區。
 (二) 保稅貨物出倉:
      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簡 5116 或簡 5116S  與報單副本,核
      對出倉貨物之貨物帳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貨名、規
      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 (
      物) 運單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
      行。
 (三) 原課稅區進儲之貨物出倉:
      憑「國內貨物進 (出) 單」,核對出倉貨物之貨物帳原進儲編號、
      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
      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
 (四) 「進口貨物放行」訊息–簡 5116 或簡 5116S  具有放行附帶條件
      者,專責人員應憑放行文件辦妥應辦事項 (如會提、部分不得放行
      、驗放案件應憑驗貨關員簽章始准放行等) 後,始准予放行。
二、備援措施:
    海關電腦故障時,海關分估放行人員於「進口報單副本  D2」簽放以
    代替放行訊息,專責人員應核對海關放行貨物專用章及放行人員放行
    章無訛後,始准放行貨物運出。物流中心因故無法接收海關放行訊息
    ,得憑海關列印簽章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放行運出。
三、以 D8 報單申報進儲之貨物,申請即時將貨物運往課稅區者,專責人
    員應依下列辦理:
 (一) 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 (簡 5116 或簡 5116S) 與 D2 報單副本
      ,核對申報貨物之原進倉報單號碼、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
      、稅則、數量、單位等資料與原進儲 D8 報單資料相符後,始准揀
      貨裝車並列印「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簽章後
      放行運出。
 (二) 核對前項資料發現有不符情事者,貨物不准運出,並即通知轄區海
      關。
 (三) 未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而將貨物運出,依有關規定辦理。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十一、貨物運往保稅區加封放行運出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確保保稅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
作業時間:保稅貨物運出前立即加封。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條、第十
          二條、第十六條及「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十三、十四
          、十七、二十、二十一。
作業要點:
一、物流中心與保稅區事業間之交易,有按月彙總申報之需要者,得向轄
    區海關申請。
二、放行運出作業:
(一)運往或退回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其他物流中心、加工區、科園區
      :
      專責人員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簡 5116 或簡 5116S  及報單
      副本,核對出倉貨物之貨物帳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
      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無訛,監視貨物裝櫃或可加封
      卡車(貨箱),除依規定得免加封者外,並加封自備封條,數量零
      星者得按件分別以經海關核可之紙封或鉛封加封(得與應以自備封
      條加封之保稅貨物併車)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物)運
      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併車貨物應分別列印)簽章放行運
      出,該運送單兩聯交司機隨車送交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
(二)經核准按月彙報者:
      憑「相關文件及裝箱單」核對及出倉作業同(一);惟應按序編列
      出倉號數,以利勾稽。
(三)整批課稅區貨物售與保稅區:
      憑國內貨物進(出)單,核對出倉貨物之貨物帳原進儲編號、項次
      、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
      之「貨物運出放行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放行。
(四)專責人員於貨物裝車(貨箱)前,應驗明運輸工具確係經海關備查
      之物流中心自營或契約車隊可加封卡車或貨箱,如發現有違規使用
      之情事,應通知轄區海關處理。
(五)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其經海關核准轉儲其他保稅
      區時,應加封運至他保稅區,經駐站(庫)關員(專責人員)點收
      並於「貨櫃(物)運送單」簽章後,「貨櫃(物)運送單」回傳或
      寄回核銷留存聯。
三、貨物運出後應辦事項:
    專責人員憑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回傳之貨櫃(物)運送單核銷留存
    聯後,依序歸檔備查。如未回傳或寄回應聯繫追蹤。
協調單位:目的地海關或專責人員、轄區海關。


項    目:十二、出口貨櫃(物)放行運出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確保出口貨物運出之管控。
作業時間:出口貨櫃(物)運出時立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十五、十七、二十、
          二十一。
作業要點:
一、貨櫃(物)運出作業:
(一)專責人員憑已電腦連線申報之出口報單副本,核對出倉貨物之貨物
      帳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貨名、規格型號、料號、數
      量、單位無訛後,監視貨物裝櫃或可加封卡車(貨箱),除依規定
      得免加封者外,並加封自備封條(數量零星得按件分別以經海關核
      可之紙封或鉛封加封),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物)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簽章後放行。
(二)以貨櫃裝運者,專責人員憑裝櫃清單及出口申報資料,編製出口貨
      櫃清單一式三份,簽章後,一份自存,二份隨車送至出口地憑以進
      站辦理收櫃。
(三)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退回國外時,應加封運至出
      口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駐站(庫)關員(專責人員)點收並
      於「貨櫃(物)運送單」簽章後,「貨櫃(物)運送單」回傳或寄
      回核銷留存聯。
二、手提小件物品攜帶出口:
    憑出口貨物放行訊息(簡 5204 或簡 5204S)及報單副本核對貨物帳
    原進儲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項次、貨名、型號規格、料號、數量、
    單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
    行准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貨櫃(物)運送單二聯及
    報單副本交攜帶人送交出口地海關,憑以核對出口。
三、貨櫃(物)運出後應辦事項:
    專責人員憑出口地回傳之「出口貨櫃清單」或「貨櫃(物)運送單(
    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核銷留存聯後,依序歸檔備查。如未回傳應聯
    繫追蹤。
協調單位:目的地海關或貨櫃站、轄區海關。


項    目:十三、保稅貨物報廢、銷毀作業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報廢物品之處理。
作業時間:報廢物品運出前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二條、二
          十一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十七、二十五。
作業要點:
一、物流中心保稅貨物已無商業銷售價值、或因天然災害而致損毀、或重
    整及簡單加工,產生之廢料等,申請報廢或銷毀應繕具申請書及書面
    D2  報單、檢附報廢清冊【申請書編碼:S+監管編號 (5 碼) +年
    度 (2 碼) +自編序號 (6 碼) 共 14 碼】向監管海關提出申請並連
    線傳輸報單,報單納稅辦法代碼填列 92 。
二、申請報廢案件經監管海關派員查驗,其屬廢料無殘餘價值,無須監視
    銷毀者,憑電腦放行訊息提領運出;經核准須監視銷毀者,應核示由
    專責人員逕行或派關員會同監視銷毀,報單並完成電腦有條件 (准監
    視出倉銷毀並銷帳) 放行手續。
三、監視銷毀後無殘餘價值者准提領運出;有殘餘價值者存放專區管理並
    以報廢清冊編號為報單號碼登錄電腦保稅帳冊,經另繕具 D2 報單完
    稅放行後准提領運出並銷帳。
四、報廢物品銷毀,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依貨物性質,分別採用
    適當之處理方法使貨物失去原有功能,物流中心負責提供銷毀所需之
    工具或材料。
五、報廢物品之運出,應憑「進口貨物放行」訊息 (簡 5116 或簡 5116S
    ) 或海關核准運出文件,與出倉廢料核對無訛後,電腦列印附有條碼
    之「貨物運出放行單」,經專責人員複核簽章後放行。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十四、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控管空貨櫃進出。
作業時間:空貨櫃運出時即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款、「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
          五條。
作業要點:
一、進儲作業:
    空貨櫃運入,應派員開櫃檢查確係空櫃後進儲置放於空櫃區,並將貨
    櫃號碼及儲位等資料輸入電腦。
二、運出作業:
 (一) 空貨櫃提領運出,電腦列印附有條碼之「貨櫃 (物) 運送單 (兼出
      進站放行准單) 」,經專責人員簽章後,交大門警衛檢查。
 (二) 警衛人員憑貨櫃 (物) 運送單,核對電腦資料及貨櫃號碼,並開櫃
      檢查,確認係空櫃後放行運出。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十五、貨物盤點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有效掌控存倉貨物之正確性。
作業時間:按計畫時間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十九條、第
          二十三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二十四、二十六及
          二十九。
作業要點:
一、每年至少應定期自行盤點乙次,並於盤點日前兩星期通知轄區海關,
    轄區海關必要時得派員會同盤點。
二、年度盤點時委外檢驗、測試、重整、簡單加工及運出展覽之貨物應全
    部運回列盤及銷案,因故無法運回者,得經海關核准於委外工廠或展
    覽場所盤點。
三、盤存日前經海關放行核准進儲之貨物,應於盤存日前提領進倉上架,
    列入盤存。
四、已經海關放行之貨物,應於盤存日前全數提領運出或另存專區,但不
    准與未放行貨物混雜,且不得列入盤存。
五、年度盤存時,應事先列印盤點貨物帳。
六、盤點結果與盤點貨物帳不符時,應予更正,盤存人員並應於盤點貨物
    帳更正處簽署全名。
七、盤存人員核對盤點貨物帳之頁次順序並無遺漏及錯誤後,在盤點貨物
    帳之封面載明負責盤存人員起訖頁次並簽署全名,封面及內頁應加蓋
    物流中心之印章及騎縫章。
八、根據盤點貨物帳及存倉貨物帳,編製存倉貨物結算報告表。
九、年度盤點應於二天內完成,並於盤點後兩星期內,將盤點貨物帳及存
    倉貨物結算報告表送轄區海關審核。
十、存倉貨物有盤虧或盤盈者,應於盤點後二十日內,自行申報進口,辦
    理補稅,或補報進儲結案。
十一、盤點結果轉入下年度貨物帳。
十二、進儲經海關公告訂有存儲期限之貨物,年度盤點時,應一律列入全
      面盤點。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十六、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確保關稅之課徵及儲區貨物按規定依序通關。
作業時間:發現時立即處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物流中心貨物通
          關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業規定」
          二十一。
作業要點:
一、發現違章案件,專責人員應立即以書面通知轄區海關處理,如時間緊
    迫,可先以電話通知,再補送書面資料。
二、專責人員應即向海關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 貨櫃 (物) 失竊或掉包者。
 (二) 封條破損、斷失、有變造、偽造之嫌及封條號碼與「貨櫃 (物) 運
      送單」所載不符者。
 (三) 貨櫃 (物) 運送單經塗改者。
 (四) 發現貨櫃 (物) 有夾藏或夾層者。
 (五) 貨櫃 (物) 逾時進區或逾時未進區者。
 (六) 發現屬下列不得進儲之物品者:
      1.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3.毒品、管制藥品。
      4.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
        他廢料。
      5.管制輸入貨品。
      6.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 (無論是否已取具配額證明書) 
        。
      7.動物活體。
      8.未經檢疫合格之動物產製品、植物及其產品。
      9.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1) 毒性化學品、氯氟烴 (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2) 放射性物品。
      (3) 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4) 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物品。
      (5)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6) 鑽石原石。
     10.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存儲之貨物。
 (七) 存倉之保稅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
      者。
 (八) 其他異常情形。
 (九) 發現進出物流中心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


項    目:十七、物流中心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之電腦作業系統
作業單位:物流中心。
作業目的: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掌控。
作業時間:按作業時間辦理。
法令依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
          管理辦法」第八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五條、第九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作
          業規定」五(八)。
作業要點:依海關有關法令規定,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
          傳輸方式辦理貨物通關及進出、儲存管控作業,並具有下列功
          能。
一、以電子資料交換(EDI) 傳送申請書及各類進出口報單訊息:
(一)轉運申請書(L1  外貨進儲物流中心)-簡 5105A(空運)或簡 5
      105S(海運)。
(二)進口報單(D2  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簡 5105A(空運)或簡 5
      105S(海運)。
(三)進口報單(D7  保稅倉相互轉儲或運往保稅廠)-簡 5105A(空運
      )或簡 5105S(海運)。
(四)出口報單(D5  保稅倉貨物出口)-簡 5203A(空運)、簡 5203S
      (海運)。
(五)出口報單(B2  保稅廠相互交易或進儲保稅倉)-簡 5203A(空運
      )或簡 5203S(海運)。
(六)出口報單(D1  課稅區售與或退回保稅倉)-簡 5203A(空運)或
      簡 5203S(海運)。
(七)進口報單(D8  外貨進保稅倉)-簡 5105A(空運)或簡 5105S(
      海運)。
二、以電子資料交換(EDI) 接收訊息:
(一)不受理報關原因通知(簡 5106)。
(二)海關錯單或應補辦事項通知-簡 5107(空運)或簡 5107S (海運
      )。
(三)海關查驗貨物通知-簡 5109 (空運)或簡 5109S(海運)。
(四)進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 5116 (空運)、簡 5116S(海運)
      、簡 5204 (空運)、簡 5204S(海運)。
三、一般資料列印功能:
(一)「物流中心貨物帳」、「儲存逾二年貨物清表」及「存倉貨物結算
      表」。
(二)附有條碼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貨物進
      口放行提領、出口貨櫃(物)運出、轉售其他保稅區。
(三)附有條碼之「貨物運出放行單」:課稅區貨物、廢料及不良品、貨
      物委外檢驗測試運出。
(四)出口貨櫃清單(簡 5253)。
(五)物流中心重整及簡單加工申請書(兼准單)。
(六)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或簡單加工申請書及物流中心貨物委外重整
      或簡單加工貨物運出及運回紀錄。
(七)物流中心貨物委外檢驗測試申請書及物流中心貨物運出檢驗測試紀
      錄。
四、為稽核之需應具有下列列印或查詢功能:
(一)貨櫃(物)進出物流中心之紀錄,內容有貨櫃號碼、封條號碼、車
      號、運送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時間,作業及警衛人員姓名。
(二)每日進倉貨物之紀錄:包括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及類別、項次、貨
      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及儲位。
(三)每日出倉貨物之紀錄:包括報單號碼或出倉編號及類別、項次、貨
      名、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原進倉報單號碼或進儲編號、
      項次。
(四)以報單別、期間別、料號別、倉庫別查詢或列印貨物存倉動態明細
      :包括進出倉報單號碼或進儲(出倉)編號、類別、項次、貨名、
      規格型號、料號、數量、單位、日期及儲位。
五、為放行之正確性及資料更正、刪除之管控:
(一)放行貨櫃(物)運出電腦須自動核對海關放行訊息或核准貨物出倉
      訊息,列印之「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或「貨
      物運出放行單」須經專責人員電腦線上確認,並經警衛人員確認後
      始可放行運出。
(二)電腦設備對於資料之鍵檔處理列印,應予註記作業處理日期、時間
      、作業人員姓名;電腦資料不得任意刪除,其刪除或更正之資料,
      應即時另以檔案儲存,俾供海關稽核查對。
協調單位:轄區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