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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
民國 102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並提升國有財產運用效益及兼顧國庫
  利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本處理原則之主辦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執行機關為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所屬分署。


三、國有土地以同意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劃入
都市更新單元為原則。

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面
積合計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占該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二分之
一以上者,執行機關得研提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之意見陳報主辦機
關,經主辦機關審核同意並報經財政部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據以
辦理。
執行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得委託其他機關、公民營事業
機構或團體辦理。
都市更新主管機關於核准或核定都市更新申請人申請劃定都市更
新單元、擬具、變更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擬定、變更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前,先徵詢範圍內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時,
管理機關應明確表達國有土地是否參與更新。

 

四、依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七點計算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土地
面積
時,下列土地面積不予計入:
 (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處理之土地。
 (二)國有公共設施用地。

 

五、執行機關於獲知都市更新事業採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除依第三
點第
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主導辦理都市更新外,應依第七點規定
主張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以讓售實施者方式處理。

 

六、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公用土地,其用途廢止者,由各該管
理機
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變更為非公用
財產移交主辦機關接管。
前項公用財產確有保留公用需要者,得由各該管理機關逕依都更
條例規定辦理。

 

七、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土地(含公用土地及非公用土地),
除依
第三點第二項報經財政部核定由執行機關主導辦理都市更新
外,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
房、地為原則:
(一)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但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
      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
非屬前項參與分配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得於都市更新事
業計畫核定後,依都更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四款、第五款規
定讓售實施者。
依第一項規定參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時,如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
或權利變換關係人有申請分配同一位置,經洽實施者協調結果,
確無其他適當位置可供分配者,得領取更新後權利金。
執行機關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就更新後房地分配方案及共同負
擔合理性等提供技術性之協助。

 

八、(刪除)

 

九、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除依國有財產
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申請讓售者、經行政院核定讓售者或情況
特殊經財政部核定受理者外,執行機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主
管機關核准之日起,或實施者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召開公
聽會之次日起,停止受理申請承租、承購案。原已受理之案件,
得繼續辦理至結案。

前項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畫因失效、撤銷,或自停止受理起二
年內,實施者未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報核者,
執行機關得恢復受理。

 

十、原依第七點第一項規定參與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
辦理
讓售後,如所餘國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未
占都市更新單元土地總面積比例四分之一以上者,得依第七點第
二項規定辦理。

 

十一、國有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
       1.都更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應共同負擔之七項公共設施用
         地,其應辦理有償撥用者,領取現金補償;得無償撥
         用者,留供辦理抵充。
       2.前款以外之其他用地,參與分配。
 (二)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者:除由需地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
       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外,得依都更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第五款規定讓售實施者。


 

十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與依第九
 點第一
項規定受理之申請讓售案競合時,應俟第九點第一項規
 定受理之案件辦理至結案後,再處理實施者之申請讓售案;其
 有法律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者,應俟優先購買權人放棄或視為放
 棄優先購買權後辦理。

 

十三、內政部依行政院核定「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勘選或「都
 市更新
示範計畫」等核定補助之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國有
 非公用土地,執行機關應配合暫緩辦理標售、讓售、出租及設
 定地上權。
 前項都市更新地區經主管機關完成先期規劃,確定整體開發策
 略後,執行機關得委託都市更新主管(辦)機關(構)依其規
 劃之整體開發策略,辦理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
 公開標售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十四、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之國有地上物,應併同座落之國有土地
 處理;
其座落之土地非屬國有者,逕領取現金補償。
 

十五、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應行注意事項由主辦機關另定
 之。

 

十六、本處理原則由主辦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發布。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