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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制表
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署長 簡任 第十三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訂。
副署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訂。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訂。
組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副組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六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一  
分析師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二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操作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 計 室 主任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層等暫列。
視察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或薦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合         計 一六0  
 
 
附註:
一、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原公務人員住
    宅及福利委員會現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