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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處理危安事件作業程序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1條(目的)

為有效處理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以下簡稱本局)可能發生之危安狀況,確保業務運作、機關設施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2條(適用範圍、時機及定義)

本作業程序適用範圍包含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設備損壞、聚眾抗爭、洩密保防等對於業務進行、機關聲譽、設備設施及人員安全有危害可能之天然、人為事件。

本作業程序適用時機包含上班時間及非上班時間。

稱現場人員者,於上班時間內,為事件發生現場所在人員、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事件發生之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為值班人員、或因接獲情資通報或其他原因知悉事件發生之人員。

 

3條(處理階段)

危安事件之處理分為四階段:

第一階段為前期處理,目的為事件之初步判斷及即時處置。

第二階段為通報作業,目的為事件之行政聯繫及狀況評估。

第三階段為復原處置,目的為事件之搶救處置及狀況回復。

第四階段為檢討分析,目的為事件之責任釐清及檢討改善。

 

4條(處置程度)

危安事件之分類及處置程度:

危安事件發生,均應踐行第一階段處置。

危安事件有危及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之虞者,應踐行第一至第二階段處置。

危安事件已危害業務、設施及人員等資產者,應踐行第一至第三階段處置,並視情節進行第四階段處置。

 

5條(第一階段)

第一階段之前期處理,由現場人員負責,應就事件之種類性質及嚴重程度為初步判斷,並於人員安全前提下,為即時之救災、防災或疏處作為。

 

6條(第二階段)

第二階段之通報作業,於第一階段前期處理中或處理後立即實施,由現場人員依事件性質及評估結果通知警察、消防、醫療及本局相關單位,並層報主管。

各該一級主管應掌控事件狀況,視危害程度向主任秘書、副局長及局長陳報,並通知政風室及本局相關單位處理。

第一、二項所稱本局相關單位,於涉及設施損壞、輿情因應時為總務室;於資訊事故時為資訊室;於業務運作異常時為各業管單位;或為首長指派之單位。

各單位應建立自有通報系統,保持聯繫協調管道暢通。

本局「緊急聯絡電話簿」、「各單位緊急公務通報系統窗口資料」送交各一級單位主管參辦,職務異動時,由總務室更新資料,重行傳送。

 

7條(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之復原處置,由事件發生單位一級主管負責。

危安事件涉及二個以上之單位時,復原處置由各該單位主管共同負責,或由指定之專人負責。

復原處置得成立應變小組,負責危安事件之搶救、控制、疏處等減少損害及恢復運作之相關措施。

 

8條(第四階段)

第四階段之檢討分析,於復原處置完成後進行,由事件發生單位檢討事件成因及改善措施簽報。

危安事件涉及二個以上之單位時,檢討分析由各該單位主管共同負責,或由指定之專人負責。

檢討分析涉及責任釐清、措施擬訂、程序變更時,得召集相關單位以會議處理。

 

9條(特別授權)

危安事件得因其地域屬性,如水上、陸上、管制區、非管制區等;或業務特性,如資訊業務、海陸運通關、稽查作業等,或其他性質之特殊性,就本作業程序第三及第四階段有關應變小組之編組、復原處置及檢討分析等相關措施,另為細部之規範,並副知政風室備查。

 

10條(施行事項)

本作業程序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