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提升海關辦理個別進口貨物稅則分類之精確性、一致性及作業效能, 消彌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進口貨物稅則分類疑義案件,經財政部關務署統一見解或變更歸類並列 入本注意事項者,各關應依各該認定基準辦理。
三、 以高壓彈簧、填充壓縮氣體或電動馬達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等為動力擊發 金屬、塑膠等材質之子不不論有無殺傷力(射擊動能超過二十焦耳/平 方公分為有殺傷力), 依據解釋準則一(第95章章註1(未))之規定 ,歸列稅則號別第9304.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