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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海關辦理統一及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應注意事項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一、 為提升海關辦理個別進口貨物稅則分類之精確性、一致性及作業效能,
     消彌徵納雙方爭議,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進口貨物稅則分類疑義案件,經財政部關務署統一見解或變更歸類並列
     入本注意事項者,各關應依各該認定基準辦理。

三、 以高壓彈簧、填充壓縮氣體或電動馬達帶動活塞壓縮氣體等為動力擊發
     金屬、塑膠等材質之子不不論有無殺傷力(射擊動能超過二十焦耳/平
     方公分為有殺傷力), 依據解釋準則一(第95章章註1(未))之規定
     ,歸列稅則號別第9304.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