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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審查小組設置暨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參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為處理本關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特設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審查小組(下稱審查小組)暨訂定審查作業要點。

三、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本關同仁提出之因公涉訟輔助申請事項。

(二)本關涉訟員工涉訟輔助費用繳還審議事項。

  四、本關審查小組由副關務長(關務長職務第一代理人)擔任召集人,固定成員包含人事、政風、法務緝案、主計及該涉訟業務單位各一級主管。必要時,得視個案情節簽核指派其他具有法律、專門業務知識等人員派兼。

  五、本關員工申請因公涉訟輔助案件,應按「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因公涉訟輔助申請書」規定載明涉訟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本關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

本關員工申請因公涉訟輔助案件,由審查小組固定成員以書面會簽審查為原則,成員中如有不同意見,得簽請召開審查會議。

  六、本關因公涉訟員工於訴訟案件不起訴、緩起訴、裁判或懲戒議決確定後,該涉訟案件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審查小組以書面或召開會議審議後,簽報關務長核定。

經審查小組簽報認定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屆期不繳還,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七、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審查小組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審查小組成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所屬股長以上人員一人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
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小組成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審查小組審查作業應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