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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

97129高書字第0971002131號局長書函訂定

98217高書字第0981002883號局長書函修正

10099日高書字第1001018160號局長書函修正

10219日高普祕字第1021000565號函修正

一、為加強本關各單位研究發展之推動及鼓勵研究風氣,依據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務署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各單位應運用知識管理及其他創新方法,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各單位運用知識管理,應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並運用知識平台,創造知識價值,以強化研究發展之推動。

    研究發展業務由企考單位負責推動,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研究計畫項目之彚報、進度管制、資料建檔及報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本關人員自行研究。

 ()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各單位就下列來源,選定研究計畫項目:

 ()本關依下列因素選定者。

   1.可促進本關目標之達成。

2.主管業務需要改進。

3.輿論反映或人民陳情。

4.年度考成或業務檢查發現。

 ()上級機關交辦者。

 ()其他機關合作、委託或 洽請研究者。

學位論文及已參加其他評 獎獲獎者,不在選定之列。

五、各單位應鼓勵同仁參與研究工作,於每年十一月初前,依式(如附表一及二)提出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以下簡稱研究案件),經企考單位彙總,簽請關務長核定後,於十一月底前將研究計畫表函送關務署綜合規劃組。

除前項定期提報外,各單 位人員於年度進行中,得隨時提出研究建陳。

六、各單位提報之年度研究案件,經核定財政部、關務署及本關列管後,轉知各單位研究人員按預定進度進行研究。企考單位得對研究進度進行查證。

    前項研究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並經核准,不得展延期限及自行停止研究;研究期間,計畫名稱、研究人員等如有變更,並應敘明理由報備。

七、經核定列管之研究案件,應於預定完成期限前提送研究報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於報告首頁附提要表(如附表三)並加上封面(如附表四),裝訂成冊,送企考單位彙辦。

 ()A4紙直式橫書方式編排,左側裝訂,封面顏色依各年度規定辦理。

八、評審作業程序如下:

()財政部及關務署列管案件之研究報告,應於研究計畫年度之十二月底前,函送關務署,分別由財政部、關務署辦理評審。

()本關自行列管案件之研究報告:

 1.設評審小組,由副關務長(督導考核)兼任召集人,置評審委員二至六人,由關務長遴聘適當人員兼任。評審委員為無給職,本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者,評審費依每篇報告字數多寡支給。報告字數未達一萬八千字者,按行政院訂頒標準核實支給;一萬八千字以上不及五萬字者,每篇新台幣三千元,五萬字以上不及十萬字者,每篇新台幣四千元,十萬字以上者,每篇新台幣五千元。

   2.本關列管之研究案件,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其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並評估採行效果後,填具「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五)提供評審委員辦理評審參考。

   3.每篇報告須經評審委員依 評審表(如附表六),評定分數及審查意見。

   4.企考單位經彙整評審委員成績後,簽請關務長核定給獎。

九、研究報告之評審項目及權數(如附表六)如下:

 ()研究主題:百分之十。

 ()研究方法:百分之二十。

 ()結構與文字:百分之十五。

 ()問題分析與發現:百分之二十五。

 ()結論與建議:百分之三十。

十、本關自行列管研究案件,依下列規定獎勵:

 ()平均分數九十分(含)以上者,評列優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二萬元,研究人員得予嘉獎一次。

 ()平均分數八十分(含)以上者,評列甲等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一萬元,研究人員得予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註記。

 ()平均分數七十分(含)以上者,評列佳作獎,每案頒給獎金新台幣五千元。

 ()以上獲獎之各研究人員,每人並頒給獎狀乙紙。

十一、本關辦理研究發展所需之各項費用(如研究經費、評審費、獎金等),由相關經費帳下列支。

十二、年度進行中,除依第五點第一項經各層級列管之研究案件外,屬第五點第二項之一般研究建陳案件,經依第八點規定辦理評審者,其獎勵得減半核給。

十三、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行攻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財政部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要點」及「財政部關務署辦理研究發展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十四、本規定經報請關務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