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借債務,違反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條規定分配額度超額舉債者,或違反本法第七條限制、停止舉債
之命令仍予以舉債者,應自違反舉債規定當月起算之三個月內改正或
償還債務。未於限期內改正或償還債務,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予以減少
或停止補助款,迄改正符合債限,再予撥付。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檢討未能依第一點規定限期內改正或償還債務
,得於違反舉債規定當月起算之二個月內提報包括當月及各月債務改
善比率在內之償債計畫,經財政部審核通過後,予以按月管制撥付補
助款。
三、依據本法債限比率之計算係以預算年度為準,故改正或償還符合債限
之最後限期不得逾年度終了日,即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減少或停止補助款執行細節由財政部與行政院主計處研商。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未依第一點規定限期內改正或償還債務,或未
依第二點規定償債計畫執行,而新增淨債務者,除依規定減少或停止
補助款外,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核處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