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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酒盛裝容器衛生標準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菸酒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酒類之盛裝容器,包括其蓋子、蓋墊片、瓶塞等封口裝置。


第 3 條
酒成品之塑膠製盛裝容器不得回收使用。


第 4 條
酒盛裝容器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
剝落。


第 5 條
酒盛裝容器應符合酒盛裝容器試驗標準表(如附表)規定。


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