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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本契約所稱商品禮券,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
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
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金額之
商品,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價)券。
前項所稱晶片卡,不包括多用途現金儲值卡(例如:悠遊卡)或其他具有
相同性質之晶片卡。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商品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二)商品禮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禮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五)不得提供予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發行人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本商品禮券內容表彰之金額,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
      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上開履約保證內容應記
      載於禮券正面
      明顯處。
    □本商品禮券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
      託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使用。
    □本商品禮券已加入由○○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之○○同業禮券聯合連
      帶保證協定,持本禮券可依面額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購買等值之商
      品。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例如:電話‧‧‧‧;網址‧‧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二、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不得記載免除交付商品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人、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