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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高雄關冷凍商船船邊提貨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稽查作業:

稽查關員於冷凍商船遞送艙單後,應即時過濾艙單,泊靠碼頭隨即通知稽查組及機動稽核組,並立即上船收取由船長簽認之進口艙單、過境艙單及貨物裝載位置圖,另責成船務代理補送過境貨物之原提單供參,以利查核。

二、聯合查緝作業:

              稽查組及機動稽核組獲稽查關員通知冷凍商船泊靠碼頭後,應評估辦理抄船及查核所載貨物是否與進口艙單及過境艙單相符,以達橫向查緝之目的。

三、分估作業:

(一)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4條規定准駁船邊驗放及免驗申請案。

(二)完稅價格之審核除依「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審核作業規定」辦理外,並請參據本關10212日「進口水產品低報價格防範措施」會議結論,加強審核價格。

(三)對船邊免驗提貨報單,有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11條第3項情形者,應予以簽請改為船邊驗放方式通關,否則應影印免驗放行報單送稽查單位抽核。

四、查驗作業:

(一)查驗時參據船舶裝載圖所標示之艙位於船邊開箱查驗,應特別注意清點數量,並嚴防夾藏管制進口魚類或其他貨品,來貨每項次包裝尺寸規格劃一者,隨機開箱查核並過磅;包裝尺寸重量不一者,應增加抽核箱數,並須押磅。

(二)對具包裝之魚貨,其報單所申報等級,驗貨員得參據貨上標示及納稅義務人檢附之等級分類標準確認。

(三)船邊查驗兩人一組,如需押磅人手不足時,宜請現場之稽查關員支援押磅,且船邊應保有驗貨員在場,直至驗畢。

(四)重量確認應檢附公證報告或過(押)磅紀錄,另有必要時應請船公司提供運送契約供查核。

(五)查驗時如發現來貨品質不良或現況似有異狀者,應向股(課)長報告,申請緝毒犬協助查緝可能匿藏之毒品。

五、緝毒作業:

驗貨及稽查關員發現異常狀況,疑有夾藏毒品可能時,宜請高雄機場分關派緝毒犬協助執行緝毒業務。

六、船邊提貨作業:

(一)稽查關員除參據本關1011029日高關稽字第1011020553號函說明辦理外,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2條之規定,辦理船邊提貨作業。另應不定時稽核報關人憑海關電腦列印之放行通知單所開具交載貨司機憑以出區之放行單,以確認其貨名、數量等業已放行無訛。

(二)稽查關員應配合機動稽核組及稽查組特勤關員現場監視所卸魚貨裝車、裝櫃及押磅作業,並於貨物卸船裝車時,隨機抽樣(每一車、櫃)開箱檢視是否與申報相符,並不定時上船查看船艙卸貨動態。

(三)若發現與申報不符或未申報之貨物時,應即時陳報上級主管依相關規定處置。

七、結關開航作業:

結關開航前稽查關員應即上船檢視過境貨物之數量,並監視至其出港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