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報稅代理人登錄之資料如有異動,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更新。
(五)報稅代理人如需申請帳號註銷,應向原申請帳號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經
核准後由系統將註銷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信箱。
二、一般民眾無需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帳號登錄。
叁、申報程序
一、
系統開放時間為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例假日傳輸以例假日結束後之第一個工作日為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稽徵機關收件日(以下簡稱稽徵機關)。
二、 申報人應通過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之電子身分憑證審核確認。
三、
申報人進入不動產所在地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可直接登入建立申報資料,或下載網路申報用戶端軟體,安裝後建立申報資料,並以網際網路傳輸。
四、
申報資料上傳後,經線上前端審核作業檢核,各欄位輸入無誤者,系統自動給予收件編號供申報人查詢;欄位輸入有誤者,系統將產生異常訊息,經申報人更正後,以網際網路傳輸。
五、 採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傳輸成功後五日內,將下列文件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申報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一)
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機關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資料。
(二)
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
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
申報資料依各稽徵機關所訂作業時間匯入其地方稅作業系統,經承辦人員審核無誤後,產出各稅核定及查欠後之繳稅(費)資料匯出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同時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人;申報人應於下列日期前自行列印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逾期不得列印:
(一)
應稅案件:繳納期限屆滿日。
(二)
免稅(不課徵)案件:申報日起第四十五日。
但有下列情形時,應向稽徵機關領取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書:
(一)
原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案件。
(二)
繳款書欄位須人工補正之案件。
(三)
其他特殊案件。
七、
申報資料經承辦人員審核如有錯誤或缺漏,應通知申報人補正。申報人應自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更正後申報資料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逾期未補正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八、 申報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可利用下列方式繳納:
(一)
現金或支票繳稅:
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所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二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
(二)
晶片金融卡繳稅:
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前,利用本人或他人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作業細節請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肆、送件完稅程序
一、
申報人應於滯納期限屆滿前(免稅或不課徵案件應於申報日起第四十五日前),將下列文件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完成申報及完稅程序:
(一)
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其印章)。
(二)
蓋妥權利人印章之契稅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其印章)。
(三)
契約書正本(驗畢交還,印花稅未採網路申報者,應貼用印花稅票或一般大額繳款書)。
(四)
自行列印並繳納完竣之土地增值稅、契稅與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及各稅欠稅(費)繳款書收據正本。
(五)
特殊案件除上開文件外,應另行檢附下列文件:
1、
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機關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資料。
2、 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 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4、 其他相關文件。
二、
未依本要點規定完成申報及完稅程序者,稽徵機關得依法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及核定稅額。
伍、附則
申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不得再受理其網路申報案件;其已申請帳號登錄經核准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
一、偽造所有權狀、繳款書或契約書。
二、偽刻金融機構收款章。
三、其他有不正當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