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職稱 |
官等 |
職等 |
員額 |
備考 |
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一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副分署長 |
簡任 |
第十職等 |
二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秘書 |
薦任 |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處主任 |
薦任 |
第九職等 |
四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長 |
薦任 |
第八職等 |
六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
技正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十五 |
|
股長 |
薦任 |
第七職等 |
二十三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二十五 |
|
技士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十八 |
內三人出缺後改置助理員。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二十六 |
一、內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二、內三人俟技士出缺後改置。 |
技佐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
書記 |
委任 |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三 |
|
人
事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助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政
風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一 |
|
主
計
室 |
主任 |
薦任 |
第八職等 |
一 |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
專員 |
薦任 |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一 |
|
科員 |
委任或薦任 |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四 |
|
佐理員 |
委任 |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一 |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技佐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合 計 |
一四一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