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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編制表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職      稱 官  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署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分署長 簡任 第十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處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技正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內一人出缺後改置科員。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三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二十六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一 內一人俟技正出缺後改置。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六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二 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佐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合         計 一五○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所列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原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
    區辦事處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