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押運加封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保稅倉庫貨物存儲、出倉之押運或監視加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保稅貨物進出保稅倉庫,係指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申請進
    儲保稅倉庫 (不含自用保稅倉庫) 或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出倉轉儲其
    他保稅倉庫 (含免稅商店) 、物流中心或出倉出口。

 
四、 保稅貨物申請進出保稅倉庫時,應監視加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並應派員押運:
 (一) 高危險群廠商之貨物其第一欄稅率在10%(含)以上。
 (二) 洋菸酒(啤酒、航空公司專用、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洋菸酒代
    理商進出口得免押)。
 (三) 敏感性之農畜產品(包括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四) 敏感性電器品(高單價、高稅率之貨物)。
 (五) 其他管制物品。
      前項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押運,仍應監視加封:
 (一)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二) 貨物經查驗無訛或裝載於經核准以電子封條加封之貨櫃。但出倉退
    運出口不在此限。
 (三) 在同一保稅管制區內移儲或進出倉。
 (四) 各關依職權審酌核可。

 

 
五、(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