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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審議小組設置暨審議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1 月 05 日
 

一、    本要點參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及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之。

二、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下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特設員工因公涉訟輔助案件審議小組(下稱本小組)暨訂定審議作業要點。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關於本局同仁提出之因公涉訟輔助審議事項。

(二)              關於本局員工涉訟輔助繳還審議事項。

四、    本小組置成員6人至9人,由局長指派副局長(或相當職務主管)擔任召集人,固定成員含人事、政風、法務、會計、該涉訟業務單位,如有召開會議審議之必要時,得視個案情節簽核指派其他適當人員(就具有法律、業務專門知識等人員派兼)。

五、    本局員工申請因公涉訟輔助案件,應按申請書規定載明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本局於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得以「高雄關稅局因公涉訟輔助申請書」會辦小組固定成員方式辦理,成員中如有不同意見,由其簽請召開審查會議。

六、    於訴訟案件不起訴、緩起訴、裁判或懲戒議決確定後,該涉訟案件是否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審議小組以書面或召開會議審議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七、    本小組得視個案之需要隨時簽核召開會議,小組固定成員原則由單位主管出席,單位主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所屬股長以上人員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

八、    審議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小組成員一人擔任主席。

九、    審議會應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審議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十、    本小組審議作業應符合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