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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編制表
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規內容: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職等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課長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審核員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
 
稅務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O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九 內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合         計 一四一  
 
附註:
1.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
 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2.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