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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
    機關)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代繳作業(以下簡稱本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員工薪資所得,係指各機關支付員工之薪餉、工作獎金
    、結婚、喪葬、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考績獎金等各項給與。


三、本作業有關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各機關負責付款憑單編製及資料傳送作業。
(二)本署負責作業要點訂定、修正、稅款彙整、代繳及其相關事項之協
      調連絡作業。
(三)中央銀行國庫局(以下簡稱國庫局)負責稅款繳庫作業。
(四)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負責繳稅明細資料檔接
      收及轉傳作業。
(五)財政部臺北、高雄、北區、中區、南區國稅局(以下簡稱各區國稅
      局)負責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四、各機關應於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GBA 系統)或自行開發會計
    系統,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一)建立基本資料:輸入機關統一編號及繳稅區局,並於異動時隨時更
      新,俾利本署實施代繳作業時,傳送國庫局及財資中心。
(二)建立代繳資料清單:輸入繳費項目、費用別、所得所屬年月、給付
      所得總額及應扣繳稅額等。
(三)登錄付款憑單相關資料:
      1.庫款領取方式: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2.受款人:限繳國庫(薪資所得扣繳稅額)。
(四)產生付款憑單傳輸檔,並使用電子支付系統,將檔案連線傳送本署
      。


五、本署依據各機關傳送之付款憑單資料,辦理下列事項:
(一)按日彙整各機關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額後,簽發國庫支票送國庫局
      。
(二)將支付日期轉入繳款書之給付日期欄位。
(三)第一款國庫支票與繳稅明細得轉換成電子資料透過國庫收支連線系
      統傳送國庫局。
(四)依財資中心所需檔案格式產生繳稅明細資料檔,以連線方式傳送財
      資中心。
(五)將各機關繳稅明細資料置於網站,供各機關查詢、列印薪資所得扣
      繳稅額繳款書(收據聯)或匯款資料。
(六)將稅款繳庫繳款書資料置於網站,供各區國稅局查詢或列印。


六、國庫局依本署遞送之國庫支票及傳送之繳稅資料,辦理稅款解繳國庫
    作業。


七、財資中心於收到本署傳送之繳稅明細資料檔後,依循國稅平台傳檔機
    制,將檔案傳送至國稅主機後,轉傳至各區國稅局。


八、各區國稅局依財資中心轉傳之繳稅明細資料檔,及本署網站列印之繳
    款書收據聯辦理稅款劃解及銷號作業。


九、本要點規定有關單位應配合辦理事項,其細部作業程序得自行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