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修正總說明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九日由財政部會銜內政部訂定發布,並於同日施行。茲為配合稽徵機關現行稅款劃退實務作業、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以及因應社福業務將改隸,本辦法相關條文需配合檢討修正。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內政部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文字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配合現行稽徵實務作業,修正撥付作業方式。(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組織法施行,修正本辦法中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來源為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課徵項目所徵稅額。
第三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優先撥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必要時撥供支應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社會福利支出。
前項供國民年金保險中央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應負擔款項之用者,其款項之運用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至撥供支應其他社會福利支出款項之運用,由核定運用項目各該主管機關納入其主管之單位預算採收支併列方式辦理或其主管之特種基金循預算程序辦理。年度結束時,並依法編列決算。
第四條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課收入,由財政部按月依前條規定,撥入受配機關指定之專戶。
第五條
依第三條分配運用之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受配機關應研提運用計畫及績效指標,每半年並將收支及運用情形上網公告,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年度結束時,應提報運用績效及成果報告,分送各該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