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海關為處理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船員需要用品、日用品及新臺幣之申請驗放, 特訂定本
作業要點。
二、船舶需用物品之申請驗放,悉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
定。
三、船舶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
單及依規定應行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
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
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稽查單位關員辦理
船邊驗放。但專用物料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
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
申報表兼准單」(附件一)一式三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
後,由稽查單位關員於船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免再
檢附出口報單;其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經海
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查核逕行裝
船。裝船後,輸出人應將經船長、大副或輪機長簽章之申報表
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結案,必要時海關得派員上船查
核。因故未能裝船者,輸出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
發單位辦理註銷。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二)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燃料(油),仍應由輸出人依出
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
驗放手續。
四、船舶日用品之申請驗放,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船舶停泊港內期間或結關後航程中所需之船員食用品,
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
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附件一)一式三
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經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
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
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
件、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船員每人
每日食用品之合理數量,除白米按每人每日一.一二五
公斤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外,其他食用品悉按實際需
要審核後,於該申報表兼准單核章。申請人應於核准當
日或核准供應期間內,持憑該申報表兼准單載運食用品
至碼頭或船邊,交稽查單位碼頭值勤關員驗放裝船;其
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
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查驗逕行裝船。裝船後,申請
人應將經船長、大副或輪機長簽章之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
核發單位結案,必要時海關得派員上船查核。因故未能裝船
者,申請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辦理註
銷。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二)船舶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申請作業方式如下:
1.需申請退稅或銷案者:由貨物輸出人繕具出口報單,並
註明「船員專用菸酒」,「審驗方式」欄內並申報「2」,
經海關出口單位審核數量合理後,辦理通關,並由稽查
單位辦理船邊驗放,以及監視封存船舶貯藏室。
2.經聲明放棄退稅者: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
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
(附件一)一式三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其價值以
每輪每航次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為限,且不得與其他
日用品合併申報,經蓋章後,持向海關稽查單位申請核
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
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件、傳真或電
報之訂單影本,經稽查單位審核數量合理,即於申報表
兼准單上核章,憑以辦理船邊驗放裝船。裝船時,除申
報停泊港內期間使用者外,海關均應監視封存於船舶貯
藏室,並於申報表兼准單上作成查驗及加封紀錄,存檔
備核。
五、 船員攜帶自用零星已稅物品,如音響、錄放影機、電視機、個人電腦、高爾夫 球具、 照
相機、望遠鏡或六分儀等上船時,得持具物品至海關稽查單位當場查驗,並填寫「出境
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一式二份( 附件二)交由值勤關員查
對後上船。
六、 船舶需用或其船員需用之新臺幣,依中央銀行所定旅客之限額每人以六萬元為限。船員
需用新臺幣需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攜帶上船者,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出具申請書,向
海關稽查單位申請,經承辦關員核對無訛,以關封封妥,並於加封兩端加蓋章戳後,交
由申請人攜帶上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