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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3: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加工出口區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科學工業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以下簡稱園區事業)
    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以下簡稱區內事業)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
    辦理通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定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通關,包括輸往自由港區事業
    ,向自由港區事業所在地海關辦理通關。


三、園區事業及經海關核准實施保稅貨品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出口之保
    稅貨物,除可於園區內(區內)海關辦理通關外,其於出口地海關辦
    理通關者,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四、園區(區內)事業保稅貨物於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者,其貨物出區時
    應填具「出區放行單」或「出區證明單」(農業科技園區適用)貨品
    出區原因欄註明「出口地海關通關」,一聯隨運輸工具附送至出口地
    ,以備海關稽核。如出口貨物係分裝多車運送,或分次多批運送者,
    其「出區放行單」或「出區證明單」上應註記所有裝運之車號或櫃號
    及每車或每櫃件數,或各批之件數。


五、園區(區內)事業保稅貨物輸往自由港區事業,應事先以電腦連線向
    管理機關申請並自行列印運送單,憑以入區;未事先申請運送單者,
    於港區門哨申請列印運送單,或由自由港區事業代為申請列印運送單
    ,憑以入區。


六、 出口報單之申報:
(一)報單類別限 B8、B9 報單。
(二)收單關別:依各通關單位之關別代碼填報。
(三)賣方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依現行 B8、B9 報單規定填
      報,其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並應另填報買方之海關監管編號,未
      報明者,不予收單。
(四)應確實填報保稅貨物貨名、規格及賣方料號,B9 報單並註明向海
      關核備之用料清表文號。
(五)申報 B8 報單時,原進口報單號碼不得空白。
(六)出口報單訊息之傳輸,園區(區內)事業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經由
      通關網路或網際網路(ASP) 送達海關。
(七)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報單號碼為雜單編號,另須填報買方料號。


七、出口報單之收單:
(一)邏輯檢查項目為:收單關別、報單類別(限  B8、B9)、賣方(輸
      出人)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二位英文字母「新科為
      CS、南科為  BS、路竹為  BR、中科為  DS,屏農為  BV,高加為
      BK、楠加為  BN、中加為  DT、中港加為  DC、屏加為  BQ」及三
      位阿拉伯數字,共五碼)、統計方式(依現行規定填列,B9  報單
      第一項不得為 81 或  82)、其他簽審項目及邏輯檢查項目與園區
      內(區內)通關報單(B8、B9)之檢查項目相同。
(二)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另應檢查買方港區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及買
      方料號。


八、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及退關轉船(機):
(一)出口地海關依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出口報單
      之通關作業方式,辦理出口報單之分估、查驗、放行、審核、簽證
      、理單等作業。
(二)出口報單通關方式經篩選為 C2、C3 應審核輸出許可證貨品(包括
      因貨品輸出規定及因出、進口廠商資格)或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
      高科技貨品者,應憑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分局)、農業科技園
      區管理局(分支機構)、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分處)核發之書面輸
      出許可證辦理。
(三)出口報單經完成放行作業,海關電腦發出海(空)運出口貨物放行
      通知訊息至貨物存放處所之貨櫃集散站、貨棧或港區貨棧。
(四)退關轉船(機)案件,依一般出口貨物退關轉船(機)之規定辦理
      。
(五)輸往自由港區事業者,出口貨物放行通知訊息並應傳輸至報關業者
      、自由港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憑以向港區貨棧提領貨物進儲。發
      生退貨時,以 B6 報單申報退回,並按國貨復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
      手續。


九、出口報單副本聯之核發:
(一)C1  免審免驗通關案件,由報關業者於電腦放行後,儘速傳送報單
      資料供園區(區內)事業除帳。
(二)C2、C3  通關案件,除報單內容經海關更正者,由各通關單位核發
      除帳用報單副本聯,交由報關業者簽領外,由報關業者於電腦放行
      後傳送報單資料,供園區(區內)事業除帳。


十、查核作業:
(一)各關稅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監管單位,應
      定期或不定期列印出口地海關放行資料,派員赴廠查核。
(二)園區(區內)事業之保稅貨品帳冊管理,仍由海關各監管單位辦理
      。
(三)帳冊查核資料之擷取,應包括各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
      工出口區駐區海關及其出口地海關通關之所有資料,由各駐區海關
      依現行規定辦理列印。
(四)自由港區事業並應依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規定登錄帳務自主
      管理,由自由港區所在地關稅局聯合查核小組辦理查核。


十一、園區(區內)事業之海關監管編號,由各關稅局科學工業園區、農
      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監管單位於電腦建置。自由港區事業之海
      關監管編號,由所在地各關稅局監管單位於電腦建置。


十二、園區(區內)事業與報關業者之長期委任書,由報關業者向各關稅
      局之報關業管理單位提出,經審核後建檔,以便利出口報單收單之
      比對作業,比對不符者,如為 C1 通關案件,海關則發送「錯單或
      應補辦事項」通知,代碼為 A11(請補送委任書)及 A18(應於三
      日內補送 C1 案件之書面報單及相關文件)訊息;如為 C2、C3 通
      關案件,則發送代碼 A11。C1  抽審應補單及 C2、C3 報單補收單
      作業,依長期委任書控管作業程序之規定辦理。


十三、各關稅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加工出口區監管單位,應
      將園區(區內)事業之印鑑卡(含海關監管編號並與實際帳冊管理
      使用之印鑑卡相同)送各關稅局報關業管理單位及通關單位存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